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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建焕与虞岳尧、王维川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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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建焕。委托代理人:陈重庆。委托代理人:魏金芝。被告:虞岳尧。委托代理人:李文鹤。委托代理人:虞波。被告:王维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焕与被告虞岳尧、王维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虞岳尧提出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进行司法鉴定,暂时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姚望

书记员:郑小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