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建焕。委托代理人:陈重庆。委托代理人:魏金芝。被告:虞岳尧。委托代理人:李文鹤。委托代理人:虞波。被告:王维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焕与被告虞岳尧、王维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虞岳尧提出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进行司法鉴定,暂时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姚望
书记员:郑小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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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建焕。委托代理人:陈重庆。委托代理人:魏金芝。被告:虞岳尧。委托代理人:李文鹤。委托代理人:虞波。被告:王维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焕与被告虞岳尧、王维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虞岳尧提出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进行司法鉴定,暂时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姚望
书记员:郑小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