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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赵明飞与诸暨市王家井镇沿山新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绍诸民初字第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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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明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汤立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敏复。被告:诸暨市王家井镇沿山新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郭方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贤忠。

原告赵明飞为与被告诸暨市王家井镇沿山新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岩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相关事项需要处理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中止诉讼。后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恢复诉讼,并于2013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明飞的委托代理人汤立挺、赵敏复,被告诸暨市王家井镇沿山新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郭方叶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贤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明飞诉称,2011年8月31日,原告受被告雇用为维修村部。2011年9月3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从高处坠落致伤颈部。原告伤后被送至诸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转院至浙江省人民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0余万元。2012年8月2日,原告的人体损伤经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被评定为一级护理依赖。现原告认为其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793611元。

被告诸暨市王家井镇沿山新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其雇佣原告维修村部属实,但原告究竟是什么原因从高处坠落被告不清楚。事故发生后,被告已经为原告支付了29万元的医疗费。对原告合情合理的损失被告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1日,原告接受被告的雇佣维修被告的村部。2011年9月3日,原告在粉刷内墙的过程中,从脚手架上跌落致伤颈部。原告伤后被送至诸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转院至浙江省人民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54245元。2012年8月2日,原告的人体损伤经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和一级护理依赖,误工时限为受伤日起至评残日止,护理时限为受伤日起至评残日止并建议给予二人护理,营养补偿时限为180天。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以及医疗费的合理性存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了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等级以及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鉴定。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绍文司鉴中心(2012)临鉴字第1660号和第16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一级护理依赖(完全护理依赖),并认为原告的医疗费用基本合理。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另查明,原告的母亲郭素琴于1932年2月5日出生,现需要由原告及其兄弟姐妹共五人进行扶养;事故发生后,被告已经支付原告赔偿款290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王家井镇群众来访工作笔记、医疗病历、医疗费发票、医疗费用清单、交通费发票、家庭情况证明、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接受被告的雇佣、在为被告提供劳务时自身遭受伤害的事实由医疗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损害后果,原告作为提供劳务一方、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作为专业从事粉刷工作、具备一定技能的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尽到与其认知水平、工作能力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现原告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自身存有一定的过错,应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其余90%的各项损失由被告负责赔偿。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提出的各个赔偿项目,本院经审核确定为:医疗费336713.25元(扣除原告在浙江省人民医院就医时已经计入医疗费总额的伙食费7318.10元、上海长征医院何海龙教授的劳务费3000元及来回接送的车费2000元)、误工费32695.26元(97.89元/天×334天,按照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确定的期限计)、护理费65390.52元(97.89元/天×334天×2,按照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确定的期限和人数计)、住院伙食补助费11610元(30元/天×387天,按照原告实际住院的天数计)、残疾辅助器具费4950元(轮椅2450元、气压机2500元)、残疾赔偿金271064元(13071元/年×20年,另含原告母亲郭素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9644元)、一级护理依赖所需的护理费353710元(35371元/年×10年,暂算10年、期限届满后原告可以继续主张权利)、交通住宿费5000元、鉴定费3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后续治疗费109500元(10元/次×3次/天×365天×10,按每天导尿三次、每次10元,暂算10年、期限届满后原告可以继续主张权利),合计人民币1231533.03元。上述损失的90%,计人民币1108379.73元由被告负责赔偿。现被告已经支付290000元,故尚应支付818379.7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诸暨市王家井镇沿山新村村民委员会应赔偿原告赵明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住宿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108379.73元,扣除已付的290000元,尚应支付818379.7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赵明飞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08元,依法减半收取9454元,由原告赵明飞负担3454元,被告诸暨市王家井镇沿山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6000元;审理过程中的鉴定费用2360元(该款被告诸暨市王家井镇沿山新村村民委员会已缴纳),由被告诸暨市王家井镇沿山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908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市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魏岩岩

书记员:杨方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