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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侯建发与张满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兴民初字第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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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侯建发,农民。被告张满元,个体户,

本院在审理侯建发诉张满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建发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是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建发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明强

书记员:周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