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南博山镇青杨杭村。被执行人:高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马某于2012年11月5日起诉被执行人高某变更抚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0)莱城民初字第2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魁审判员:陈文堂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陈盈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