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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某与高某探望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莱城执字第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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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马某,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南博山镇青杨杭村。被执行人:高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马某于2012年11月5日起诉被执行人高某变更抚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0)莱城民初字第2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魁审判员:陈文堂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陈盈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