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文富,男。被告汤阴县城关镇李孔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文富与被告汤阴县城关镇李孔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文富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文富负担。
审判员:徐艳
书记员:石慧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彭文富,男。被告汤阴县城关镇李孔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文富与被告汤阴县城关镇李孔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文富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文富负担。
审判员:徐艳
书记员:石慧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