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濮阳县五星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建岭,男,该社主任。被告:魏启瑞,男。委托代理人:郭素红,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濮阳县五星供销合作社诉被告魏启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濮阳县五星供销合作社于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县五星供销合作社撤回对被告魏启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已缴纳),由原告濮阳县五星供销合作社承担。
审判长::刘连军审判员::薛利人民陪审员::李培航
书记员::宋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