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梨树县喇嘛甸镇喇嘛甸村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王永良,职务:村主任。被告孟繁生,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喇嘛甸镇喇嘛甸村**。委托代理人晁占家,梨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喇嘛甸镇喇嘛甸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孟繁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梨树县喇嘛甸镇喇嘛甸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梨树县喇嘛甸镇喇嘛甸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梨树县喇嘛甸镇喇嘛甸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
审判长::王德人民陪审员::王艳波人民陪审员::王艳双
书记员::金洪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