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巴淑燕,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宝市中法刑二初字第0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巴淑燕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5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巴淑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5次。
本院认为,罪犯巴淑燕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巴淑燕准予减刑一年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25年7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晏永娟审判员:高小林代理审判员:张磊
书记员:周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