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荣柏,男,1964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翠屏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荣柏犯挪用公款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荣柏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荣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标准考核分加分审批单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荣柏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荣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西苓审判员:骆萍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杨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