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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禄裁定书

(2013)长刑终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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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挪用公款文书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黎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禄,男,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黎城县东阳关镇高石河村,大学本科,中共党员,住黎城县黎侯镇桥北路**,2006年6月至今任黎城县国土资源交易事务所所长。2012年9月20日因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黎城县看守所。辩护人段宏坤,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黎城县人民法院审理黎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文禄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案,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黎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文禄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后,张文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黎城县人民法院(2012)黎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黎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付丽萍代理审判员:韩海林代理审判员:范宁

书记员:李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