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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雁刑初字第00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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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司机。2012年8月6日自动投案,同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户县看守所。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在西安市科技一路加气站附近搭乘被害人**驾驶的车牌号陕A×××**出租车一辆,车行至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南区西门附近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抢走其诺基亚牌5230型手机一部、现金430余元。**强令**下车并开走车辆,后将该车停放在西安市长里村村口,当日该车被找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查,被抢诺基亚牌5230型手机的购买价格为2380元。破案后,被抢手机已被**丢弃,**家属向被害人**退赔现金2500元。2012年7月4日凌晨3时许,**在西安市西北大学南校区附近搭乘被害人**驾驶的车牌号陕A×××**出租车一辆,车行至西安市金堆城小区门口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抢走其现金450余元。**强令**下车并开走车辆,后将该车停放在西安市电子三路中段,当日该车被找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破案后,**家属向被害人**退赔现金500元。2012年8月6日,被告人**至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1、报案材料、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归案经过、收款收据、情况说明、领条、户籍信息;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使用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6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5日止)。二、涉案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毛宏波人民陪审员:何赫人民陪审员:王华

书记员:赵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