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某,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2002年被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7年10月3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2月7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蓝冠晖,广西永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覃某某,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2002年被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9年1月15日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自2009年1月15日至2012年3月1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10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杨隆礼,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3)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覃某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华出庭支持公诉。上述二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韦某某辩解,其从来没有到过怀化,也没有到怀化实施抢劫。辩护人蓝冠晖辩护提出案发现场未能提取到被告人韦某某作案的现场痕迹,不能认定被告人实施了抢劫。被告人覃某某辩解,其没有投案自首,也没有实施抢劫,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是受到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杨隆礼辩护提出被告人覃某某没有实施抢劫。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韦某某、覃某某租赁一台银色小轿车从广西省柳州市来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游玩逗留近一个月。期间二人产生在城内实施盗窃的想法,遂驾车四处游荡寻找作案目标后决定前往怀化市电业局局长家中实施盗窃。二被告人先找到怀化市电业局小区保安杨某甲,被告人韦某某冒充是做“变压器”生意的老板,被告人覃某某冒充是老板的司机,两人以找局长联系业务为由,通过杨某甲打听到了小区内怀化市电业局梁局长家的具体地址。随后二被告人通过踩点决定采取用绳索从顶楼滑下进入室内进行盗窃的方式,为准备作案工具,二人遂返回广西省柳州市通过网络购买了绳索和滑轮等物品,并在柳州进行了实验。2013年元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韦某某在确定使用绳索实施盗窃后,与被告人覃某某再次来到怀化。1月23日晚上8点左右,二被告人携带作案工具搭载出租车进入怀化市电业局小区内一小山下等待,凌晨三点左右,两人来到该小区6栋楼顶,两人将所带的绳子固定在楼顶的一铁架上,由被告人覃某某拉绳索,被告人韦某某绑着安全带下到三楼经窗户进入305室。被告人韦某某进入房间后即被被害人黄某发现,被告人韦某某要其将家中的钱拿出来,并威胁如果叫喊就将其砍死。随后被告人韦某某将房门打开,让被告人覃某某进入房内,被告人覃某某进入房内后用手捂着黄某的嘴巴,并负责看守。被告人韦某某则在房内四处翻找,拿走了被害人一台苹果4代手机,因为没有找到现金,韦某某威胁被害人要其交钱,被害人被迫从床边一个黑色布包拿出41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韦某某。两被告人得手后,用衣物将被害人的嘴巴堵住,将其双手捆绑在床头,带着被害人的房门钥匙,驾驶被害人价值45000元的湘N036**丰田威驰小轿车,从怀南高速收费站上高速到了包茂高速重庆市酉阳县路段板山大桥。在桥头两被告人将小轿车、手机、钥匙等物丢弃逃回柳州,后小轿车、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家属退赔了被害人20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有书证抓获经过、移交、接收证明、机动车销售发票、行驶证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领条、电话清单、户籍证明、假释证明、释放证明、怀化市看守所新入所人员体检表、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人查询记录在卷。抓获经过在卷,证明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基本情况。移交、接收证明在卷,证明涉案车辆及苹果手机已由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十四大队移交给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退还给被害人黄某。机动车销售发票、行驶证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在卷,证明湘N036**的丰田威驰轿车系被害人黄某所有,购买价格118000元。领条在卷,证明被害人黄某于2013年5月14日收到被告人覃某某家属现金20000元。电话清单在卷,证明被告人韦某某所持手机号码(1397308****)2012年12月13日至2013年1月8日在湖南省怀化市,2013年1月8日至1月14日在广西柳州市,1月14日至1月15日在湖南省怀化市,1月15日至1月22日在广西省柳州市,2013年1月22日至23日在湖南省怀化市,1月24日在重庆市。户籍证明在卷,证明两被告人自然人身份情况。假释证明书在卷,证明被告人覃某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9年1月1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9年1月15日至2012年3月19日。释放证明在卷,证明被告人韦某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7年10月30日减刑释放。怀化市看守所新入所人员体检表在卷,证明两被告人在入所时身体健康,无任何外伤。情况说明在卷,证明被告人覃某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代交人民币二万元。机动车驾驶人查询记录在卷,证明两被告人具有驾驶C1型机动车的资格。2、有证人王某某、刘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在卷。证人王某某和刘某的证言在卷,证明2013年1月24日上午9时30分左右两人在对G65包茂高速路段进行列行巡逻时,发现一台湘N036**银灰色丰田威驰小车停放在高速公路进城方向1929KM+500米酉阳路段板溪大桥桥头。两人在对车子进行检查时,发现车内有一台黑色苹果手机、购物贵宾卡、防盗门钥匙等物,贵宾卡上有黄某名字。之后两人将车拖回重庆市酉阳收费站旁的停车场。证人杨某甲的证言在卷,证明2013年1月的一天下午3、4点,其在怀化市电业局大门口管理停放车辆,一名30多岁男子从路边一辆银灰色小轿车下来问其,是不是电业局的保安,并问其几点钟下班,要请其吃晚饭。男子走时,其看见车上总共有两人。晚上6点30分许,男子打电话邀其一起吃饭,之后男子与另一男子开车接其去了河西滨江花园的一个饭馆。吃饭的过程中,男子自称是做变压器生意的吴姓老板,开车男子是司机,男子讲想给梁局长送礼,要其帮忙打听梁局长的住处。次日晚上6点左右,两男子又请其吃饭。两三天后,其打听到梁局长家的住址位置,便电话告诉了男子。几天后两男子又请其到河西吃饭,之后没有再联系,直到梁局长家出事,其将事情告诉了杨某乙。两名男子讲话有点广东口音,称吴老板的是长脸,170㎝左右,中等体型,司机,体型偏胖,160㎝左右。两人年纪大概30岁左右。证人杨某乙的证言在卷,证明案发后杨某甲向其报告了案发前有两名外地男子向杨某甲打听怀化市电业局局长家庭住址的事实。3、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在卷,证明2013年1月24日凌晨4时许,其一个人在家里睡觉,听到卧室窗户的纱窗有咔咔的响声,其就把卧室的灯打开,发现一个高个子男子已经从窗户进入了房间,站在床的左手边,其顺手拿起床头柜上的眼镜带着。那高个子男子看到其手机摆在旁边充电,就将手机拿了。并说:你要配合,我是求财的,把你们家里的钱全部交出来。其说没有。高个子就说,你们这里的话我听不懂,讲普通话。其问高个子是哪个地方的人?高个子说是福建的。其感觉高个子讲的话的确是象怀化卖建材的福建人。高个子一个人在房间里到处翻,没有翻到钱,就说:今天没有钱就无法交差。其就从床边拿出一个黑色布包,从里面拿出四万一千元钱放在床上,其拿钱时高个子就在旁边打电话,打了一下又挂了,打了三四下电话,其就听到大门响了,有人用手推门。高个子讲莫动,动就砍死其,然后高个子就到外面开门,开门后进来一个穿黑色中长衣的矮个子男子,他手里提着一个黑色的电脑包,感觉包有点重,头上戴着一个鸭舌帽,帽尖压到鼻子。其就对两人讲:小伙子,你们这样做不对,你们是有准备的吧。高个子说:对,是有备而来的,是来求财的。矮个子用两只手做了一个安静的手势,高个子说:莫要大声,再大声就把你捆起来。其在床上动了下,矮个子就用一只手捂住其下巴,另一只手摇了摇,示意不要动,并用手掌做出砍人的动作。高个子就到其它房间翻东西,矮个子则双手插腰,站在床边上看着其,高个子翻了一下,矮个子就出去了,两人在客厅里嘀咕了几句话,其听不懂,高个子就走进来说:你把车子交出来。其问:怎么还要车子。高个子说:把钥匙交出来。其告诉他在客厅电视旁,高个子走出去后又进来问其要车子的出入证,其说在车子仪表盘那。高个子说:为了保证安全出去,要开走车,拿走手机和家里的房门钥匙,还要把其绑起来。然后高个子就拿其睡袍的带子将其双手捆在床头的床方上,用睡袍袖子塞进其嘴里,要其不要报警。两人走之前还对其说:不要车,等下把车丢在马路边,车钥匙和门锁钥匙丢在门卫处,要保安来救其。两人走后挣脱后打电话给其妹夫等人报了警。4、有被告人韦某某、覃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在卷。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在卷,证明其2012年12月底和覃某某一起来过怀化市,两人是开一辆租来的银色小轿车从广西柳州来怀化的,车子是覃某某租的,车牌没有注意。两人是2013年1月10日离开怀化的。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在卷,证明2012年12月左右其和韦某某租了一辆小车,从广西柳江出发到了怀化市,过了两三天,韦某某提议找一家人偷点东西,其表示同意,然后两人开车在市区内到处转,最后转到怀化市电业局小区,看见小区在一个坡上面,比较好作案,就决定偷这个地方。韦某某先去找保安聊了一下后,两人请了一个姓杨的保安到河西吃饭,韦某某跟他讲是做变压器生意的,想给电业局局长送点礼,但找不到地方,要他帮忙了解一下。第二天两人又请了姓杨的保安到河西吃饭,姓杨的告诉了两人局长的地址后,两人在局长家门口转了几次,但是因为局长家门锁开不了,没有动手。后来韦某某想到一个办法,就是用绳子从楼顶上吊下来进入局长家里,于是两人就到怀化河西附近的位置买了绳子,但是怀化买的绳子两人不敢用,所以没有动手。两人决定先回柳州商量一下怎么干,于是把开过来的车放在怀化市河西,坐火车回了柳州,在家呆了几天,韦某某一直没有定下来怎么做,两人就回怀化把车开回了柳州,之后其说不做了,韦某某则说他买了根绳子练了下,可以做。2013年元月中旬,两人从柳州坐长途汽车到了怀化,第一天在电业局门口看到里面好像有晚会,没有进去,第二天晚上8、9点钟,其和韦某某坐一辆的士进了电业局,在一个小山下车后等到凌晨3点多钟一起上到局长住的那栋楼楼下,韦某某拿着一个包,里面装着绳子和滑轮。两人一起上到楼顶,其把绳子固定在楼顶的一个避雷针圆钢上,韦某某拿着一个安全带绑在身上,然后其就拉着绳子将韦某某从楼顶放下去,韦某某到了这栋楼的3楼位置,从窗户爬了进去,其在楼顶看到后就把绳子和其它工具装到了包里后回到之前的小山上等他消息。等的时候其看到自己的手机有韦某某的电话没有接到,之后韦某某给其发信息,第一条内容是被人发现了,第二条内容是人被控制住了,你上来。其就拿着包上了楼敲了右手边的那个门,过了一会韦某某开了门,其进到房间把包放在地上,然后看见一个女的坐在右边中间的一个房间内床上,其就拉住韦某某到外面点跟他说:被发现了,要不走算了,就说是走错了房间。韦某某说,走不了了,身上没有钱,走了那女的也会报警。韦某某就去找那女的说话,因为当时其比较紧张,韦某某讲了什么其记不清了,只记得其进入房间后做了一个“嘘”的手势,然后用手捂了一下那女的嘴巴。之后韦某某就要其看着那女的,他就出去找钱,过了一会韦某某又回来找那女的说话,那女的就说她包里有钱,她拿出来丢在床上,然后韦某某问那女的要车钥匙,说借用一下,出了大门就把车丢在大门口,韦某某拿到钥匙之后就叫那女的配合,然后把那女的绑了起来,绑好后韦某某下楼开车,其站在房间大厅等,过了一会听见楼下有车的声音其就拿着包下楼上了副驾驶位置,韦某某开车,车子开到院子大门时,韦某某递给其停车卡,其将卡递给了门口的保安刷卡出了门。出门两人想把车丢在火车站,坐客车走但没有车,两人就开车去南站上了高速公路准备往贵阳方向走,但走错了方向越走越远到了重庆范围内,两人就把车丢在路边,然后在附近打的士车到重庆一个县城后到了重庆,又坐汽车到贵州遵义,最后回了柳州。抢了多少钱其不知道,但韦某某分了2万元钱现金给其,是到重庆的路上给的,已经被其用完了。抢劫时两人都戴了帽子,戴了白手套。使用的是一条花白色的绳子,从网上购买了登山用的降落器,用的安全绳丢在怀化去重庆的高速公路上面。被抢女的三十多岁,有点胖,其只记得她戴眼镜。5、有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在卷。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在卷,证明案发现场基本概貌。辨认笔录及照片在卷,证明经被害人黄某辨认,被告人韦某某、覃某某系实施抢劫的高个子和矮个子;经证人杨某甲辨认,被告人韦某某是请其吃饭,自称吴老板的人,被告人覃某某是开车的司机;经证人梁泽东辨认,被告人覃某某是坐在湘N036**小轿车副驾驶位置,递给其出入证的男子。6、有视听资料在卷。怀南高速收费站监控视频在卷,证明被抢车辆湘N036**于2013年1月24日4时50分许通过怀南高速收费站。被告人覃某某在侦查机关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在卷,证明被告人覃某某在侦查机关对其讯问时未受到刑讯逼供和诱供。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窗入室,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某辩解没有到过怀化,也没有在怀化实施抢劫及辩护人提出在作案现场未能获取被告人韦某某的现场作案痕迹,不能认定被告人韦某某到过现场实施抢劫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害人黄某及证人杨某甲分别辨认出被告人韦某某,而同案被告人覃某某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多次供述也证明了被告人韦某某参与实施抢劫的事实。同时有被告人韦某某的手机通话详单,证明被告人韦某某2013年1月23日案发期间在怀化,1月24日案发后在重庆的事实,该事实与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应综合分析全案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现场虽未提取现场痕迹,但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辩认笔录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韦某某实施抢劫的行为,故对被告人韦某某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覃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覃某某虽向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又予以否认,被告人覃某某自首情节依法不能予以认定,故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覃某某自首的认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覃某某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覃某某作出有罪供述系受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被告人覃某某没有实施抢劫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即对其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在讯问过程中被告人覃某某作出了有罪供述,且在供述时全程神态自然、思维清晰、语言流畅,未显示公安机关在讯问时存在诱供或刑讯逼供的行为。被告人覃某某在到案后不仅在公安机关作出了有罪供述,在检察机关亦作出了有罪供述,多次供述前后基本一致。同时有怀化市看守所新入所人员体检表证明被告人覃某某在入所时身上无任何伤痕。被害人黄某、证人杨某甲、梁泽东均分别辨认出被告人覃某某。故被告人覃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覃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系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家属向被害人赔偿了人民币二万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27年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覃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2027年3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田群人民陪审员:罗德田人民陪审员:陈方长
代理书记员:尹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