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中方县,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8********,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中方县蒿吉坪乡洞门口村。被告人龙某某,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东县简家陇乡界头村观音堂**。辩护人彭峰平,怀化市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杨某乙,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中方县,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93********,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住湖南省中方县蒿吉坪乡洞门口村辩护人黄剑英,湖南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丙,女,1995年1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中方县,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住湖南省中方县蒿吉坪乡八角田村民小组法定代理人杨某丁,男,1967年9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中方县,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住湖南省中方县蒿吉坪乡八角田村民小组被告人杨某丙之父。辩护人杨贤湖,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卿小茹,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中方县,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住湖南省中方县铜湾镇渡江坡村飞河渡村民小组辩护人汤明德,怀化市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述五被告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均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3)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龙某某、周某、杨某丙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助理审判员田群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欧阳红燕、滕久元参加的合议庭,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向丹担任法庭记录。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曦出庭支持公诉。上述五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杨某丙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属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汤明德提出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具有立功情节及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丙及其法定代理杨某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异议。辩护人杨贤湖、卿小茹提出本案中被害人江某甲有过错,被告人杨某丙约见被害人见面与被害人溺水死亡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被告人杨某丙具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杨某丙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害人江某甲成为微信好友。同年4月11日,被害人江某甲通过微信约见被告人杨某丙,被告人杨某丙将网友约见的情况告知了其男友被告人杨某甲,两人遂产生找被害人江某甲“要钱”的想法。随后被告人杨某甲邀约被告人杨某乙,三人商议由被告人杨某丙与被害人江某甲见面开房,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再以“捉奸”的名义找被害人江某甲索要赔偿。商议后被告人杨某丙相邀被害人江某甲在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广场见面,两人一同前往鹤城区新街昌顺广场“七彩阳光”歌厅唱歌,被告人杨某乙则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杨某甲尾随跟踪,并通过手机短信与被告人杨某丙保持联络。在跟踪等待过程中,被告人杨某乙邀约了被告人龙某某、周某。当晚23时许,被告人杨某丙与被害人江某甲在鹤城区梨园路朝阳宾馆开了407房间,随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龙某某、周某进入宾馆敲开了407房。在房间内,被告人杨某乙与被告人龙某某将被害人江某甲按倒在床上,被告人杨某甲以被告人杨某丙背着其与他人开房为由殴打了被告人杨某丙,被告人龙某某殴打了被害人江某甲。因宾馆老板阻止,被告人杨某乙、龙某某等人强行将被害人江某甲带出了宾馆。当走至鹤城区大润发超市门口,几被告人向被害人江某甲索要财物赔偿,双方谈定被害人江某甲赔偿5200元现金。随后几被告人将被害人江某甲带往鹤城区河西滨江大酒店附近的马路边。在路边被害人江某甲被逼电话联系其叔叔江某乙,谎称打牌借高利贷输了钱,要江某乙送5000元现金到大润发超市门口。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乙与龙某某前往大润发超市门口取钱,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周某则留下看守被害人。在取钱过程中,被告人杨某乙因发现江某乙同行人员较多,遂逃离原路返回,同时电话告知被告人周某要其将被害人江某甲一台价值987元的酷派7290型手机抢走。在滨江大酒店附近,出于气愤被告人杨某乙殴打了被害人江某甲,被害人江某甲在返身逃跑过程中落入水中溺水身亡。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乙,被告人杨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被告人杨某丙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江某甲近亲属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周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江某甲近亲属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有书证接受报警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购机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通话详单、国内旅客入住登记情况、开房记录、谅解书及收条在卷。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接受报警案件登记表在卷,证明2013年4月18时许,在怀化市鹤城区舞水二桥河段发现一具无名尸体。户籍证明在卷,证明五被告人身份的基本情况。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在卷,证明五被告人到案的基本经过及被告人杨某乙、周某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事实,。购机发票复印件在卷,证明被害人江某甲使用的手机为酷派7290。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在卷,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龙某某处依法提取、扣押了一台黑色酷派手机,并将该手机退还了被害人家属。通话详单在卷,证明被告人杨某丙在2013年4月11日与被害人江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有过通话及短信联络。国内旅客入住登记情况、开房记录在卷,证明江某甲于2013年4月11日23时13分入住怀化市鹤城区朝阳旅社407房间。谅解书及收条在卷,证明被告人周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江某甲近亲属人民币三万元整,取得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周某刑事部分的谅解。被告人杨某丙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江某甲近亲属人民币五千元整。有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物证鉴定意见、怀化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在卷。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在卷,证明被害人江某甲,系溺水死亡。怀化市公安局法医学物证鉴定书在卷,证明从怀化市鹤城区舞水二桥下河道中打捞的尸体与江全金、朱代英的亲子关系概率为99.999999%以上,无名尸体系死者江某甲。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在卷,证明酷派7290型黑色触屏手机被抢时价值987元。有现场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及照片在卷。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在卷,证明案发现场及无名尸体被打捞的具体情况。提取笔录在卷,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龙某某身上提取了一台黑色酷派手机,从被害人江某甲父母亲身上采集提取了身体血样。辨认笔录及照片在卷,证明经江某丙、姚某某辨认无名尸体系被害人江某甲。经被告人杨某丙、杨某甲、龙某某等人辨认,江某甲即是在朝阳宾馆开房,后被带走在河西滨江路舞水河落水失踪的男子。经被告人杨某甲、周某、龙某某分别辨认,被告人龙某某、杨某甲、杨某丙就是共同参与作案的人,被告人杨某乙在朝阳宾馆407房间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指认照片在卷,证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分别对带走及看守被害人的地点进行了指认,被告人龙某某对被害人江某甲的酷派手机进行了指认。4、有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龙某某、杨某丙、周某的供述与辩解在卷。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在卷,证明2013年4月11日下午三四点钟左右,在其出租房内,其女朋友杨某丙讲,刚才上网,有个男子说是中方的,叫她出去玩,并要其喊杨某(真名杨某乙),晚上把那男子喊出来弄点钱用。其答应后给杨某打了电话,杨某赶至其出租房内,其告知杨某等杨某丙和那男子发生性关系后找男子要钱。此时,那男子给杨某丙打电话,称自己从中方过来了。杨某丙要他到天星广场等,其对杨某丙说,那男子过来后,两人就在后面跟着。随后杨某搭载两人到天星广场。半个小时后,那男子骑着摩托车来了,他与杨某丙交谈后,带上杨某丙走了,其和杨某也骑摩托车跟着。中途杨某丙发信息称,在七彩阳光歌厅唱歌。十点左右,其和杨某到太平桥丽景宾馆的一个酒吧里,杨某找了两个朋友,杨某问他朋友说:“今晚上有个女的约了个男的出来搞钱用,你们敢不敢一起去?”高个子点的说:“划得倒”。之后两人骑摩托车跟其和杨某到了七彩阳光歌厅,一起尾随杨某丙和那个男子跟到铁路洞子前面一个宾馆。那男人进宾馆开了房后喊杨某丙一起进去了。其和杨某商量,去叫开房门,并说要把事情做像一点,要打杨某丙几下,杨某同意。杨某丙和那男子进房间后约半小时,杨某收到了杨某丙发来的信息,说在407房间,四个人就上了楼,其先去敲门,看到有摄像头,又下了楼,杨某叫来的高个子朋友说,“四个人一起上去,谁不上去,四人的工钱就由不上去的人支付”。之后四人又一起到了407号房间门前,杨某的高个子朋友敲门,杨某丙把门打开了。打开后,杨某的高个子朋友就把男子推倒在床上,然后打了男子两个耳光,其还打了杨某丙两耳光。这时,房东敲门讲,不要闹事。杨某就假意说要把那男子叫到公安局去,就拉着那男子往外面走,男子不肯,杨某的高个子朋友就推了他一把,把男子拉出了大厅,其和杨某丙在后面跟着。在大润发门口,杨某的高个子朋友问男子,是公了还是私了。男子说:私了要好多钱。高个子朋友说:要12000元,最后男子同意出5200元,但要找他叔叔借。高个子朋友就要男子打电话,按免提说话。男子就按免提打电话给他叔叔讲:“晚上打牌输了几千块钱,借了高利贷,要借点钱。”并要他叔叔送钱到大润发。之后几人一起去了河西滨江花园路口,其和杨某丙、还有一个矮个子在河西守起男子,杨某和他高个子朋友到大润发超市取钱。在等钱时,杨某给他矮个子朋友打了个电话,接电话后矮个子从男子手中把他的手机拿了。大概四十几分钟,杨某和他的高个子朋友回到河西,说,他叔叔带了六七个人到大润发超市,他们不敢去要钱。杨某回来后推了男子一把,还打了他一耳光,男子就从滨江花园路口往河边跑,几人就去追,在河坎上男子溜了下去,其追上去,拉起男子手说,上来算了,没有什么事。当时,男子身子已经在水里面了,他不上来,这时候杨某来了,男子就挣脱了手,溜到了水里。杨某到其身边时,男子开始喊救命,杨某跳下河里面去救,但是没有找到人。几个人在河坎上等了个把小时后就各自打车回家了。被告人杨某乙的供述在卷,证明2013年4月11日17时许,杨某甲打电话要其到他家里去。其骑摩托车赶到后和杨某丙、杨某甲一起在房间里,杨某甲对两人讲:要杨某丙今天去跟她的一个网友开房,其和杨某甲跟着,然后一起去搞那个网友的钱。个把小时后,三人一起去了天星广场等那网友。十多分钟后,那网友男子骑了一台摩托车来接杨某丙,其骑摩托车带着杨某甲跟着,在湖天一色十字路口跟丢了,杨某丙就给其发短消息,称“等下去七彩阳光KTV。”随后两人赶到新街路口的昌顺广场一楼门口等,等了半个小时,其就给周某打了一个电话,问在哪里玩。周某说,和阿龙一起在酒吧。打完电话后,其骑车和杨某甲一起去了酒吧,在酒吧门口其跟阿龙、周某讲,杨某甲的女朋友跟别的男人开房,等下一起去捉他,搞点钱。周某和阿龙表示愿意,之后几人一起去了新街。十多分钟后,杨某丙跟那男子一起下来了,男子骑摩托车带着杨某丙往公交公司方向走进了一个宾馆,四人骑摩托车跟着。大概半个小时左右,杨某丙给其发了一个信息:“407”。接到短信四人直接上到4楼楼梯间,这时杨某丙又给其发了一个信息:“还没发生什么事。”其就知道还没有发生关系,拿不到男子把柄,搞不到钱,几人又下来等。等了几分钟,四个人又一起去了407房间,进了房间,其和“阿龙”将男子按倒在床上,“阿龙”抓住他的衣领打了他一耳光,问:“怎么办”(意思是要钱),那男子就很害怕。杨某甲则作样子讲杨某丙背着他和其他男子开房打了她几耳光,周某就在房间里面转。几人在房间吵了几分钟,宾馆男老板就来了,讲不要闹事。杨某甲则讲,“这个男的(指杨某丙的网友)跟他女朋友在这里开房”。随后其拉着男子下了楼,其他人在后面跟着,男子要宾馆老板报警,其对老板说,不要打电话,其自己带人去派出所。其一直拉着那男子出了宾馆往大润发方向走,其他人在后面跟着,走到大润发门口。有人问“想公了还是私了”,那男子就问要多少钱。阿龙说要拿6800元。那男子就说给600元,阿龙不同意,其就威胁他说,跟未成年少女开房的罪很大的,如果不给钱就把他抓到钟坡山上去。那男子一直说少点少点,杨某甲也说了话。最后以5200元谈好,那男子打电话给他叔叔,其怕男子搞鬼,要男子开免提。在电话里面男子向他叔叔借5000元钱,并说现在在大润发。几人怕他叔叔找来,就坐的士到了滨江大酒店附近。到之后其催男子快点想办法拿钱,他就打电话跟他叔叔说约在大润发见面,并且讲好他叔叔一个人来。于是其就和阿龙去大润发拿钱,其他人留下来守人。其和阿龙在大润发对面的新华书店附近等了1个多小时,看见来了一台轿车,从车上下来4名男子,其估计是男子的叔叔。其害怕就原路返回了滨江大道。一下车其冲过去骂那男子,用力推了男子一下,接着朝他脸上打了一拳。男子用手挡了一下后就顺着公路往舞水一桥河边方向跑,其第一个追出去,杨某甲跟在后面,周某和阿龙也在杨某甲后面。途中其摔了一跤,爬起后赶到河边,就看见男子半个身子在河里面,杨某甲正用手拉男子的手,男子就往河里扯,其刚赶到岸边,男子就扯脱往河中间游,游了2-3米,男子喊救命。其听到救命后就去救男子,但没有救到,几人害怕就回家。另证明其被抓后,是其带领公安机关抓获了杨某甲。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4月11日晚上10点左右其和周某在迎丰路的TTS酒吧玩,杨某打电话给周某说要到酒吧玩,之后杨某带了一名男子来到了酒吧,说他朋友的一个女朋友在外面和别的男的开房,要其和周某过去帮忙。其就和周某跟着杨某骑着摩托车一起去了新街的七彩阳光KTV。四人在KTV门口玩了一下,杨某就说男子带着他朋友的女朋友准备开房去了,之后四人就骑着摩托车跟着杨某说的那个摩托车走,一直跟到新街往中心汽车站方向的一个宾馆,其看到一名男子和女子进了宾馆。在门口几人等了一下,就直接进宾馆4楼的一个房间,房间有一男一女。进去后,其和杨某将男的按在床上,其不认识的那个男子就直接打了房间内女的几耳光,并对那女的说,你们在这里干什么。过了一下,宾馆的老板上来说不要闹事。杨某就准备把房间的男子带走,男子不肯走,杨某就拖男子,男子说要报警,其余几人就一起上去帮忙拖。四人直接把男子带出了宾馆,杨某一直拉着男子往大润发方向走,其余几人在后面跟着。到大润发,杨某问男子到底怎么搞,男子说,请大家吃饭,杨某不肯。男子就说,出2000元钱,杨某也不肯,最后讲到5000元。男子就打电话给他朋友说,送钱到大润发。打完电话后,杨某怕对方叫人,提议到滨江大酒店附近去。之后几人带着男子到了河西的滨江大酒店门口,当时是晚上12点多。下车后,几人要男子快点叫人送钱到大润发。其和杨某两人去了大润发拿钱。在大润发门口,其看到来了四个男子,杨某看到他们就讲快走,两人又回到了滨江大酒店门口。杨某先下车,之后其看见杨某和那个不认识的男子带着那男子往河边走,其问周某“他们走哪里去”。周某说,杨某来后把那男子搞了几脚,那男子就往河边跑了。其听后和周某跟了上去,到河边后,看见杨某在河里,杨某说人在河里。他捞了几分钟,没捞到,几人就各自回去了。几人将跳河的男子从宾馆带出就是为了搞钱。但没有搞到钱,就是搞到了他一台手机。手机是其和杨某在大润发等钱时,杨某打电话给周某,叫周某把那男子的手机收了。后来那男子跳河,周某就把手机给了其,是一台黑色直板酷派手机。被告人杨某丙的供述在卷,其和森林一直微信聊天。2013年4月12日其对杨某甲说,看森林比较老实,问他要点钱用。之后其和杨某甲商量,等森林约其玩时去开房,其把房间号发信息给杨某甲,然后杨某甲带人进房间捉人要钱。其和杨某甲商量好后,杨某甲打电话给杨某并且告诉了他。当天晚上20时许其和森林约好在天星路口见面,然后森林带其到鹤城区新街七彩阳光KTV唱歌,并在旁边开了一个宾馆,房间号是“407”,因杨某甲的手机没电,其把房号通过手机短信发给了杨某。其和森林进房间后7、8分钟,杨某甲他们敲门,其把房门打开,杨某甲、杨某和另外两个不认识的人进来了。杨某甲先假装骂其,打其几巴掌,然后四人就动手打森林,要森林给一个交代。后来宾馆的老板进来,森林要老板报警,和杨某甲一起来的一个男子说“不用报警,直接到派出所去”,森林同意后几人出了宾馆。杨某和另外两男子带着森林走在前面,其和杨某甲在后面跟着。在人民路大润发超市门口,几人和森林商量怎么处理这件事。后来几人又带着森林一起去了滨江大酒店门口。其听见森林打电话要人把钱送到大润发门口。后来杨某和其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去取钱,杨某和那男子走了大概一个小时后又回来,杨某一下车就冲到森林旁用手拉住他衣服又用脚去踢,森林就往舞水河边跑,杨某甲、杨某等几人就去追,距离舞水河大约4-5米的时候其听见森林在河边喊。其到河边后杨某甲告诉其森林掉到河里去了。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在卷,证明2013年4月11日22时许,杨某给其和龙某某打电话说有事找。几人在TTS酒吧门口碰面,杨某还带着一个朋友。杨某对其和龙某某说那朋友的女朋友和一个男的在一起,要两人一起去抓那个男的,两人同意。之后其骑摩托车载着龙某某跟着杨某到了昌顺广场附近。杨某指着前面一个骑摩托车载着女的的男子说,那女的就是杨某朋友的女友,要几人跟着。几人跟到新街一个叫朝阳宾馆的门口附近,骑摩托车的男子和女的进了宾馆。几人在外面等了十几分钟,之后一起进宾馆上到4楼当头的一间房间。其进门时看到一个女的穿着衣服坐在被窝里哭,男子被抓着了,杨某和他朋友说要把那男子带到派出所去。这时宾馆老板进来说不要闹事,杨某就说要把男子抓出去,边说边把男子往楼下带。杨某和杨某的朋友带着男子往大润发方向走,经过大润发时杨某的朋友说不要去派出所拉,要男子赔钱。双方讲了一下,男子就给他的叔叔打电话,说要借点钱还账。开始他叔叔不肯,几人就一起去了河西滨江大酒店附近,又要男子快点找钱,男子又给他叔叔打电话,他叔叔愿意出钱,但要在大润发会面。之后杨某就要其和他的朋友还有那女的一起看着男子不要让他跑,杨某和龙某某去了大润发拿钱,途中他们打电话过来要其把男子的手机拿了,不要让他打电话。半个小时后,杨某他们回来了,杨某一过来就踹了男子一脚,还推了男子,说还骗人啊。男子就往河边上跑,杨某和杨某的朋友就去追。其和龙某某还有那女的也一起往河边走,找到杨某时,杨某说“人跳到河里去了”。杨某当时还下到河里去找,没有找到人,大家就回家了。男子的手机后面其给了龙某某。5、有证人江国曾、杨某某、张松柏、朱有松、唐光均、杨贤陆、姚某某、杨贤来、江某丙证言。证人江国曾的证言在卷,证明2013年4月12日0时17分,其侄子打电话讲打牌借了5000元钱的高利贷,要其把钱打到银行卡上去。其当时想可能是被人“带笼子”了,就要求侄子自己过来拿或者其送过去。在通话的时候,其侄子还问他旁边的人,是不是可以到其家里去。后来讲好其将钱送到鹤城区人民路的大润发超市门口的广场。接电话后,其叫了几个朋友一起开车过去。1时40分左右其赶到大润发超市的广场时打其侄子的电话,但没有人接,其在广场上等到2时30分就离开了。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在卷,证明2013年4月18日15时40分许其在怀化市舞水河发现一具无名尸体。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在卷,证明2013年4月11日23时13分许,有一男一女来朝阳宾馆开房,其登记了男子的身份证,叫江某甲,男子开好房后和女子一起去了房间,其还帮他们调了房间的电视。几分钟后有四名男子从总台走过上了四楼,其从监控看到他们在407房间门口停了一下又下来,觉得不对劲,就到407房间看。当时开房的客人没有做声,坐在床上,其中一男子讲江某甲带他女朋友开房,其听后叫几人不要闹事,一男子说要带到派出所去讲,随即几人出了宾馆。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在卷,证明2013年4月11日晚上11点17分其给江某甲打电话时听见江某甲在电话里说电视放不出来,有个女的声音说叫老板调一下,其问江某甲是不是聊微信的那个女的,他嗯了一下。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在卷,证明2013年4月17日凌晨在河西和谐宾馆其和周某、龙某某被公安民警带到了公安机关。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在卷,证明2013年4月24日前半个月的一天晚上,其在家中睡觉,杨某乙从外面回来衣服是湿的,其问衣服怎么湿了?杨某乙说:出了点事,有人打牌欠了他钱,跑到河里去了,他到河里救,但没有找到人。还说车子停在新街分路的地方一个家庭宾馆门口,要其去把车子骑回。证人姚某某的证言在卷,证明其与江某甲最后一次通话是在2013年4月11日晚上八点多钟,其听到电话里有人唱歌。江某甲的手机是一台黑色酷派7290。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在卷,证明杨某甲的女朋友是杨某丙。证人江某丙的证言在卷,证明其哥哥江某甲不会游泳。6、有视听资料光盘在卷,证明被告人杨某丙于2013年4月11日20时许搭乘被害人江某甲摩托车经过天星东路十字路口、红星桥头、二工路口,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尾随跟踪。被害人江某甲在朝阳宾馆开房,杨某丙随后进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先后两次上到宾馆四楼及被害人江某甲被被告人杨某乙拖拉出朝阳宾馆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龙某某、周某、杨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辩称“不是第一主犯”的意见,经查有被告人杨某乙及被告人杨某丙的供述共同证明,被告人杨某甲是本案的主要策划者,被告人杨某乙参与实施犯罪亦是受被告人杨某甲所邀约,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龙某某、杨某丙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五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系敲诈勒索”的意见。经查,从五被告人的供述及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可以证明,被害人江某甲向他人借钱给五被告人,是基于被告人杨某乙等人的暴力行为,该暴力行为已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被迫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杨某乙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丙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辩护人杨贤湖、卿小茹提出“被害人江某甲作为已婚男子,深夜与未婚女子单独开房,有重大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害人的行为与本案的发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另提出“被告人杨某丙约见被害人见面与被害人溺水死亡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的意见。经查,刑法中抢劫致人死亡中的“致”并没有局限于死亡结果是抢劫行为直接造成,抢劫致人死亡只要求抢劫行为与行为人的死亡结果具有紧密联系即可,即使该过程存在有第三方因素,只要该因素的介入不足以改变抢劫行为系造成死亡结果最主要因素的认定,就应当以抢劫致人死亡而认定。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丙以微信邀约为手段,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江某甲实施了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被害人因逃跑而落入水中溺水身亡,可以认定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甲、龙某某系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乙,被告人杨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的家属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部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丙的家属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部分赔偿,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龙某某、杨某丙、周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后,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周某实行社区矫正。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杨某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田群人民陪审员:欧阳红燕人民陪审员:滕久元
代理书记员:向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