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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李泽英、王四平盗窃、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浙金刑二终字第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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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抢劫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泽英,绰号“英英”,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2012年7月18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永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四平,绰号“老四”,“老癫”,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2012年7月18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永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蒋孝兵,绰号“老蒋”,男,1962年9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2012年7月25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永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全秋银,绰号“秋姐”,女,1966年4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湖南省祁东县。2012年7月18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永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美英,绰号“大王姐”,女,1952年11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湖南省桃源县。2012年7月18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永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谢久云,绰号“谢姐”,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2012年7月25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8月3日被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永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平方,绰号“小张”,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2012年7月18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永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立君,绰号“君儿”,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桃源县。2012年7月25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次日被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永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冯怀初,绰号“弟儿”,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2012年8月3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四平、蒋孝兵犯盗窃罪、抢劫罪,原审被告人全秋银、王美英、谢久云、李泽英、张平方、陈立君、冯怀初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2)金某刑初字第142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四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二、被告人蒋孝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人全秋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四、被告人王美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五、被告人谢久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六、被告人李泽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七、被告人张平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八、被告人陈立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九、被告人冯怀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李泽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泽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泽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泽英撤回上诉。永康市人民法院(2012)金永刑初字第14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亮审判员:陈曜审判员:徐欢

代书记员:吴燕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