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某甲,女,系被害人应崇江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女,系被害人应崇江之妻,应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某乙,男,系被害人应崇江之子。被告人蒙锡杰,曾用名蒙习节,男。因本案于2012年7月31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在永康市看守所。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市检刑诉(20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锡杰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应某甲、应某乙对被告人蒙锡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本院审理过程中,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应某甲、应某乙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应某甲、应某乙撤回对被告人蒙锡杰的起诉。
审判长:于江审判员:徐磊人民陪审员:顾明华
代书记员:叶红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