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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田难难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甬东刑初字第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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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难难,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抓获,同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刑诉(2013)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难难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难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难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难难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难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 二、赃物继续予以追缴。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郎素娣人民陪审员:梅碧玉人民陪审员:李宝甫

代书记员:全闻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