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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孙殿胜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乐少刑初字第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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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殿胜,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临泉县。因本案于2013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殿胜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殿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殿胜盗窃财物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殿胜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殿胜一年二个月以上二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殿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丁字形锥一把、鸭舌帽二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叶利民

书记员:陈淑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