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东东,男,2013年2月17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东东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昆刑初字第03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东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王东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东东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东东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东东撤回上诉。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刑初字第03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江审判员:朱敏代理审判员:张正中
书记员:张文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