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欧明慧,女,1957年1月26日出生,住台湾省台中市。系被害人叶由权的妻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叶茂宏,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叶由权的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叶萤桥,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叶由权的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欧明慧、叶茂宏之诉讼代理人叶萤桥,系上述二原告之亲属。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之诉讼代理人蔡岱侬,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伟国,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敏祥,绰号阿猪,男,1990年4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三饶镇程厝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叶平,汕头市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人黄智杰,绰号红毛、田中央,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三饶镇。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林旖旎,汕头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钦勇,男,1991年9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梅塘镇。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辩护人林泽波,广东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杨茂,绰号阿茂,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潮安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潮安县金石镇。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杨衍宇,汕头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被告人均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刑诉(201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敏祥、黄智杰、李钦勇、林杨茂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欧明慧、叶茂宏、叶萤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若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叶萤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欧明慧、叶茂宏、叶萤桥的诉讼代理人蔡岱侬、宋伟国,被告人黄敏祥及指定辩护人叶平,被告人黄智杰及指定辩护人林旖旎,被告人李钦勇及其辩护人林泽波,被告人林杨茂及指定辩护人杨衍宇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黄敏祥辩称:我没有故意用刀去刺切被害人的手臂,被害人是在反抗过程中自己划伤的。被告人黄敏祥的指定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黄敏祥系受被告人黄智杰招引参与抢劫的;2、被告人黄敏祥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主观上属过失;3、被告人黄敏祥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黄敏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智杰辩称:我没有提议抢劫,进入小区时我没有带凶器。被告人黄智杰的指定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黄智杰参与预谋抢劫时没有剥夺他人性命的故意,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黄智杰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凶手;3、被告人黄智杰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黄智杰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钦勇辩称:在商议抢劫被害人的时候,我有提出不要伤人。被告人李钦勇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李钦勇的行为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2、被告人李钦勇在抢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3、被告人李钦勇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李钦勇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杨茂辩称:抢劫作案工具是黄敏祥和李钦勇准备的,我还没有完全上车时,黄敏祥和黄智杰已经从车上跑下来,我也就跟着跑。被告人林杨茂的指定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林杨茂有重大立功表现;2、被告人林杨茂在抢劫犯罪中没有持刀具等凶器伤害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林杨茂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称:被告人黄敏祥、黄智杰、李钦勇、林杨茂对被害人叶由权实施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欧明慧、叶茂宏、叶萤桥造成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黄敏祥、黄智杰、李钦勇、林杨茂赔偿丧葬费人民币16296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79582.24元,被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人民币81962元、住宿费和误工费人民币8014.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85854.7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提出:1、建议对被告人黄智杰、黄敏祥、李钦勇、林杨茂从重惩处;2、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2011年10月份,被告人黄敏祥、黄智杰、李钦勇在座谈中均提及经济拮据,被告人黄智杰遂提议外出实施抢劫,之后上述三被告人在与被告人林杨茂在一起时,被告人黄智杰又提议抢劫并与被告人黄敏祥、李钦勇、林杨茂一起预谋商定结伙实施抢劫的方式及作了分工。之后,被告人黄智杰准备了作案工具钢珠枪一支,并与被告人黄敏祥、李钦勇、林杨茂一起准备了水果刀、透明胶纸一卷等作案工具。2011年10月24日晚9时许,被告人黄智杰、黄敏祥、李钦勇、林杨茂携带上述作案工具窜到汕头市民航大酒店附近,企图抢劫前来中国农业银行24小时自动提款机提款的人,但因找不到合适的机会下手而未能得逞。随后,被告人黄智杰、黄敏祥、李钦勇、林杨茂在周围继续寻找作案目标。2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智杰、黄敏祥、李钦勇、林杨茂步行至丽日庄一小区路,发现该处停放一辆号牌为粤D502**本田小汽车,被害人叶由权独自一人坐在该车驾驶座位上,且车窗玻璃没有关上。被告人黄智杰、黄敏祥、李钦勇、林杨茂遂决定抢劫被害人叶由权。当见周围无人时,被告人黄智杰、黄敏祥、李钦勇、林杨茂便按照原先分工实施抢劫,先由被告人李钦勇持钢珠枪上前顶着被害人叶由权的头部,被告人黄敏祥则携带水果刀及胶带纸、被告人林杨茂携带水果刀与被告人黄智杰进入小汽车。被告人黄智杰坐在副驾驶座控制小汽车防止被害人启动汽车逃跑,被告人黄敏祥坐在副驾驶座后排座位试图用胶纸封住被害人叶由权的嘴巴未能得逞,被告人黄智杰就用手去捂住被害人叶由权嘴巴,被告人黄敏祥则持刀架在被害人叶由权右手臂处进行威胁。被告人林杨茂坐上汽车驾驶座的后排座位,帮忙控制被害人。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叶由权奋力反抗并争夺钢珠枪,被告人黄敏祥遂持刀砍被害人叶由权右手臂,导致被害人叶由权右手臂肱动脉破裂大量出血而死亡。被告人黄智杰、黄敏祥、李钦勇、林杨茂见状即逃离现场,作案工具钢珠枪遗留在现场。2011年11月4日凌晨5时许,公安机关在揭阳市东山区聚兴海鲜城二楼宿舍抓获被告人黄敏祥,在潮安县金石镇塔下村中心路一老厝抓获被告人林杨茂。被告人林杨茂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另二名同伙可能藏身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村的情况。随后,经被告人林杨茂带路并指认,公安机关在汕头市陈厝合泰和街19号109房抓获被告人李钦勇、黄智杰。经鉴定,被害人叶由权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刺切右肘部致右肱动脉破裂并失血性休克死亡;送检枪形物品一支,是自制气枪,具备枪支性能。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陈瑞红证言:2011年10月25日凌晨,我和老公在丽日庄东区27幢102铺面发现停放在铺前马路上的一辆小汽车长按喇叭,就出来看,发现里面一个男子浑身是血靠在驾驶座上,我朝两边一看都没有人就报警。当时该辆汽车没有熄火,后座的左车门已经打开,车里的音响也开着,正播放电台的节目,其他车门都紧闭,该男子靠在驾驶座位上嘴张开,嘴流血,其他情况就不清楚。(2)证人郑春成证言:2011年10月25日0时10分左右,我在丽日庄西区26栋上班,突然听到小区路小汽车急刹车的声音,于是我走到路旁,看见一辆小汽车停在路边,车内音响很大,突然我又听到车内一声惨叫,我迅速转头看见从汽车内下来四名男子并迅速往珠江路方向跑然后转入丽日小学。四名男子都是20岁左右,身高1.65米左右,穿深色衣服。(3)证人黄旭川证言:2011年10月25日0时30分我在汕头市区丽日庄荣发商行睡觉,听到楼下有吵闹声,我到窗口看见一辆小汽车停在马路上,音响很大,车门没有关,我看见至少有四个人将一名男子(应该是驾驶员)往车内拖,我不知道发生什么事,大约三四分钟,就从车内钻出四名男子并跑掉。四名男子约20至25岁,身高约1.6至1.65米。(4)证人颜坤宝证言:2011年10月25日0时多,我在丽日庄对面金源茶庄喝酒时,突然前面路上跑过四名男子,约20岁,身高1.6至1.7米,其中一名男子手中拿着一件外套。(5)证人张绪莲证言:我在庐山路美龙足道上班,我认识的台湾人叶由权今晚9时30分(2011年10月24日)发信息约我去夜总会玩,我说在上班无法去,必须很晚才下班。25日凌晨1时许我打了多次电话给叶由权,他没有接电话,后来派出所同志接了电话并叫我去派出所,我坐摩托车经过丽日庄东区时看见叶由权坐在驾驶座,全身是血,已经死亡,有很多警察。叶由权平时驾驶一辆银灰色本田汽车,车牌号粤D502**。(6)证人王奇证言:2011年10月25日凌晨0时30分左右,我开出租车在潮汕路候客,载两名男子到枫溪大转盘,车费是每人20元。那二名男青年的年龄不大,应该约21至22岁,身高约1.7米,其中一名较瘦留碎长发,比较黑,下巴尖,穿黑色T恤,另外一名中等身材,留中分发型,皮肤较白,脸宽,穿灰色长袖衬衣。(7)证人吕益源证言:我记得有几个男子在2011年10月23日陆陆续续住过兴和住宿部204房间。没有登记姓名,无法辨认。(8)证人宋建成证言:我在陈厝合经营百货批发部,记不起10月23日是否有人来买过刀具。我店里有监控录像,但主要是看有没有人偷东西,但没有保存。(9)证人林秀凤证言:我记得在2011年10月23日有一男子来我开办的阿南商行购买一卷中号透明胶纸,无法辨认该人。(10)证人刘学铭证言:我因公司(汕头市和合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叶由权死亡来反映情况,叶由权是台湾省人,没听说过与他人结怨。(11)证人苏进忠证言:我是叶由权朋友,叶由权是台湾省人,在汕头与人合股经营汕头和合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发现其有什么异常情况。(12)证人黄海燕证言:我2009年3月应聘到汕头市和合贸易有限公司上班,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叶由权,他为人较好,待人和气,与公司员工关系较好。我不清楚其私生活等情况。(13)证人林森跃证言:2011年10月25日凌晨1时许,我在家里(潮安县金石镇塔下村)睡觉,朋友李钦勇打电话说要过来与我一起睡,我说家里没法让他睡,不如带到别的朋友那里睡,并约在塔下小学见面,后我在该小学门口看到李钦勇和另外两个男青年过来,其中一个男青年手上带有血迹(手掌靠近食指的位置),我就问他们:为什么这么晚还过来,你们去外面干什么事?李钦勇说与他人打架,其他两名男青年没有说什么,我就带他们去朋友林才家里过夜。证人林森跃分别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三组12张不同男子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第**第**照片上的人(被告人黄智杰)、第**第**照片上的人(被告人黄敏祥)、第**第**照片上的人(被告人李钦勇),其中被告人黄敏祥、黄智杰就是上述其不认识的两名男子。(14)证人林桂鑫的证言:我认识李钦勇。2012年10月25日凌晨约1时,我在家睡觉,林欣打电话给我说阿勇(李钦勇)来金石叫我去金石大道接他,我便开摩托车去接他,看见阿勇和一名我不认识的男子在路边,阿勇说要去塔下村,半路他打电话给林森跃说要去他那里,我便载他们过去,阿勇还向林森跃要了一套衣服,林森跃问阿勇为何这么晚,阿勇比了一下手势意思是和人打架,然后阿勇叫我打电话给林杨茂,约定在塔下村兵营相遇,我便和阿勇及其朋友去兵营老爷宫那里,林森跃没有去。在兵营老爷宫那里看见林杨茂及另外一名不认识的男子。这两名我不认识男子中一名裤子上有血迹,他换上裤子,阿勇换了一件外衣。我便先行离开回家睡觉。证人林桂鑫分别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三组12张不同男子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第**第**照片上的人(被告人黄智杰)、第**第**照片上的人(被告人黄敏祥)、第**第**照片上的人(被告人李钦勇),其中被告人黄敏祥、黄智杰就是上述其不认识的两名男子。(15)证人林欣证言:2012年10月25日凌晨约1时,李钦勇打电话给我说他要来金石叫我去接他,我因没有车便打电话给林桂鑫叫他去金石大道接李钦勇。我是通过林杨茂认识李钦勇的。(16)证人林才证言:2011年10月25日凌晨约1时,我在家睡觉,林森跃打电话给我,说阿勇来金石要到我家借宿,我以为只有阿勇一人就答应,林森跃跟阿勇过来,我看见还跟着另外两名我不认识的男子,我就安排他们去工场住。第二天阿勇他们说要去买一张手机卡就走了。我是通过同村人林杨茂认识阿勇的,阿勇以前偶尔有来金石找林杨茂,我又跟林杨茂有交往,因此见面就认识了。证人林才分别对公安机关提供的四组12张不同男子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第**第**照片上的人(被告人黄智杰)、第**第**照片上的人(被告人黄敏祥)就是上述其不认识的两名男子;第**第**照片上的人(被告人李钦勇)就是阿勇,当时曾听阿勇说他们三人还有本村人林杨茂和别人打架后跑来金石镇;第**第**照片上的人(被告人林杨茂)就是同村人林杨茂。(17)证人叶萤桥证言:叶由权是我父亲,2011年10月25日凌晨在汕头市遇害身亡。事情发生后我父亲朋友打电话到台湾给我们,我和母亲、哥哥得知消息后马上来汕头,在殡仪馆看到遗体,并确认已遇害。(18)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反映2011年10月25日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接群众报案,并于同日对叶由权被抢劫案立案侦查;本案各被告人的抓获经过,即2011年11月4日在揭阳东山区聚兴海鲜城抓获被告人黄敏祥,在潮安金石镇抓获被告人林杨茂,经审讯,林杨茂交代另外两名同伙可能藏身于汕头市陈厝合村情况,随后在林杨茂带路指认下,民警在陈厝合泰和街19号109房抓获被告人李钦勇、黄智杰。(19)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黄敏祥作案通讯工具黑色推盖诺基亚6288型手机一部、作案所穿长袖T恤衫一件;扣押被告人黄智杰作案通讯工具银白色直板诺基亚6120型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李钦勇作案通讯工具黑色直板诺基亚1280型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林杨茂作案通讯工具银色翻盖三星3601型手机一部、安踏运动鞋一双、红色长袖T恤衫一件、浅蓝色牛仔裤一条。(20)证人吕益源提供的兴和住宿部入住登记表,反映2011年10月23-26日该住宿部住宿的情况。(21)被害人叶由权之子叶萤桥提供的本人的身份证、台胞证复印件、叶由权身份证及台胞证、护照,汕头市出入境提供的叶由权台胞证打印件:证明被害人身份情况以及叶萤桥与叶由权系父子关系。(22)户籍材料及证明:证明四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3)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收枪回执:证明现场缴获的自制气枪由该大队收缴。(24)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汕龙公刑勘(2011)30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反映2011年10月25日0时25分,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接到报案后,对现场进行勘验,具体情况如下:现场位于汕头市龙湖区丽日庄东区27栋101102瑞升商行门前。丽日庄北抵珠江路、翠英庄,南毗邻珠池路、广兴村,东临庐山南路、珠池工业区,西为嵩山路、绿茵庄;27栋位于丽日庄东区,为八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民居建筑楼房,坐北向南。现场27栋101102瑞升商行门前小区路路宽6M,西连丽日街,东接庐山路。紧靠瑞升商行门前的小区路南侧停泊一辆车牌号为粤D502**的银灰色本田牌四座小轿车,车内音响,前车窗玻璃雨刷器均呈工作状态,档位呈空档,车头向东,车头据庐山路100M,车位距丽日街60M。小轿车副驾驶座车门、左后车门被打开;驾驶座歪坐一男尸,尸体颈部沿腋下至后背缠绕着一段胶带纸。尸体上着短袖蓝色衬衣,下穿深色长裤,脚穿黑袜黑皮鞋,右脚踩在刹车板上,胸前、裤上见有血迹,男尸脖子上有一玉坠,两手无名指各有一黄、白色戒指。驾驶座变速杆位置有一弹夹,内有钢珠9颗。副驾驶座上有一卷胶带纸(提取汗液指纹一枚)。副驾驶座踏板上有一副眼镜、一把自制气手枪。后座上有一29cm23cm45cm面板上标有优质水果的白色泡沫箱和一屈臣氏蒸馏水塑料瓶,后座左右踏板上各有一处30cm20cm血泊。距小汽车西侧丽日街北面步道上见有一趟血鞋印,鞋印长25.5cm,前掌宽9.5cm。小区路往丽日街南面转角处墙上见有几滴喷甩状血迹,步道上见有50cm30cm滴落状血迹。现场勘查在丽日街彩票亭旁路边,发现并提取7枚烟头(送市公安局DNA检验)。现场勘查的情况与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现场车内实物提取胶带纸一卷、气手枪一把,现场路上提取实物烟头七枚,胶带纸上采用印三酮法提取指纹一枚,现场擦拭提取血纱布八块,拍照提取血鞋印一枚等。绘制现场平面示意图,拍摄照片。(25)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汕龙公刑勘(2011)303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反映案发当天龙湖分局接新津派出所报称,在丽水庄西区幼儿园小区路旁发现一件血衣,遂派员勘查,绘制现场平面示意图,拍摄照片,提取蓝色血衣一件。与被告人林杨茂交代作案后逃跑时将上衣丢弃在附近的路上相互印证,该衣服经被告人林杨茂作出辨认,予以确认。(26)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龙公(司)鉴(尸)字(2011)1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尸检照片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被害人叶由权的鼻尖表浅裂伤、左环指皮瓣及右前臂多处划伤或裂伤,符合锐器所致的威逼伤或抵抗伤;死者面部损伤胃条状或弧状擦伤,符合钝性外力(如徒手)所致;以上损伤轻微,为非致命伤。叶由权的右肘部创口深达骨质,肌群断裂,肱动脉破裂,正中神经不完全离断,结合现场大面积血泊,该创口应为致命伤。检验意见:叶由权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刺切右肘部致右肱动脉破裂并失血性休克死亡。(27)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DNA)字(2011)16号DNA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意见:(1)24号检材(驾驶座、副驾驶座、左后脚垫血迹)、69号检材(右后车门、星光大厦花坛侧面、西侧布道北侧步道可疑血迹)、1420号检材(星光大厦西侧人行道、北侧花坛墙上、北侧马路地面、马路南侧水泥板、荣发商行西侧人行道、荣发商行南侧人行道上的血迹)、2729号检材(手枪弹夹一个、胶带纸、车内水瓶一个)、39号检材(蓝色风衣上的血迹)基因分型与1号检材(死者血迹)基因分型一致;(2)11号检材(丽日庄西区26栋树旁经典双喜烟头)与33号检材(被告人黄敏祥血样)基因分型一致;(3)12号检材(丽日庄西区26栋树旁经典双喜烟头)与34号检材(被告人黄智杰血样)基因分型一致;(4)26号检材(手枪一支)检见混合基因,包含1号检材(死者血迹)基因分型;(5)5、13、21、30-32、37、38、40号检材未检见有效基因分型,无法比对。(28)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痕)字(2011)455号手印鉴定书及指印比对照片、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案发车辆内的胶带纸上手印与送检的被告人李钦勇右手中指指印样品为同一人所留。(29)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公(司)鉴(痕)字(2011)11005号痕迹检验报告及送检枪形物品照片、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现场案发车辆内提取的枪形物品1支是自制气枪,具备枪支性能。(30)相关照片辨认:被告人黄智杰、黄敏祥、李钦勇、林杨茂对预谋抢劫地点、蹲守伺机作案地点、商量抢劫分工的抽烟地点、实施抢劫的粤D502**小汽车、坐车逃跑的地方、被抓获地点、带血胶带纸、实施抢劫使用水果刀的同型号水果刀、气手枪等照片进行辨别,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敏祥还对作案时其所穿上衣照片进行辨别,予以确认;被告人林杨茂对作案时所穿的衣裤及鞋子、逃跑时丢弃的蓝色上衣照片进行辨别,予以确认。(31)被告人黄敏祥的供述:我外号阿猪。大约两个月前,我接到黄智杰电话说他在哈尔滨,我们在电话里商量说大家没钱,赚钱很辛苦,想找个方法赚快钱,所以就谈到抢劫。后来黄智杰回到汕头,我们喝酒时和李钦勇谈起,当时我们三人都同意一起去抢劫。后来黄智杰和李钦勇又找到阿茂,2011年10月23日,黄智杰打电话叫我到陈厝合兴和住宿部,当时还有李钦勇和阿茂在场,黄智杰提出去抢劫说民航酒店对面有银行自动取款机,我们去抢那些银行提款出来的人。我们商量好买两把刀和一卷胶带纸,黄智杰自己有一部黑色钢珠枪,可以作为作案工具,然后选择单人开汽车取款的人,等取款的人出来我们马上进入汽车,用枪和刀威胁他,再用胶带纸把人绑起来,抢他银行卡,逼他说出密码,再去取钱并逃跑。当时是黄智杰提出购买刀具的。当时是李钦勇给我钱去买了两把长约20cm的水果刀,不知谁还购买了一卷胶带纸和四顶鸭舌帽,鸭舌帽是为了不被录像照到。当晚我们就携带上述工具去民航酒店门口及路对面伺机作案,至次日凌晨0时多,等不到抢劫对象就回去。次日晚9时多,我们同样从住宿部出来,李钦勇拿着钢珠枪,我和阿茂各持一把刀,我还拿了胶带纸,当时没有戴鸭舌帽。守了一阵子找不到作案目标,阿茂就说不要在这里白白浪费时间,到别处转转,我们来到民航酒店后面一条街,黄智杰发现那条街上停有一辆小汽车,左前车窗玻璃降着,开车的是一个老头在里面抽烟。我们几个走过去想抢劫这个老头,当时刚好有人路过,我们就回到那部车尾10几米远的树下边抽烟边等待时机,并商量怎么动手,黄智杰安排李钦勇拿枪控制老头并将中控拉起使车门打开,黄智杰自己进入副驾驶座,我拿刀和胶带纸、阿茂拿刀两人进入后座。因为不时有人经过,还有一个女人乘坐摩托车在路口找人,找了一会才离开,我们一直等了十几分钟才动手,李钦勇拿枪上前顶住老头脑袋叫他不要动,黄智杰打开车门进入副驾驶座,黄智杰一上车就按住老头不让他逃跑,并捂住被害人嘴巴。我从驾驶室后面的门进入,阿茂本来要从另一个门进入,可能那门打不开,他就绕过来从我进入的这个门进入车内,我就被挤到副驾驶座后面一侧。黄智杰叫老头不要乱动,但老头一把挡开李钦勇顶住头部的枪,黄智杰拉紧他的手不让他挂档,我拿出胶带纸缠住老头的嘴,因为老头挣扎,没有缠住,我拿出刀架在他脖子上,李钦勇将枪递给黄智杰,他和我、阿茂一起试图将老头拉到车后座,好让李钦勇坐进驾驶室把车开离现场不让人发现,在这个过程中,老头要抢黄智杰手中的枪,我就拿出刀用力划切老头双手及手臂,想让他放开,有一刀切到手臂比较深,老头叫了一声,然后血从手臂直流出来,老头还喊:你们要杀人啊?我们几个都吓坏了,没有拿东西就纷纷从车内下车离开。四人沿小路往西跑,在跑出大路,我和李钦勇坐上一辆过路摩托车,后转车到潮州市金石,黄智杰和阿茂坐上另一辆摩托车后也到金石,当晚四个会合后,阿茂回家,我和黄智杰、李钦勇在李钦勇朋友家睡觉。胶带纸丢在汽车里,我的刀带到金石,丢在一个水塘里,阿茂在逃跑过程中用自己的蓝色外套包着刀丢弃在路上。(32)被告人黄智杰的供述:我外号田中央。两年前我欠了高利贷一万多元,因为是高利贷至今未还共欠十几万元。我在哈尔滨时,有一次黄敏祥打电话给我说工作不顺心准备到哈尔滨打工,我告诉他这边也不如意,打工很艰苦,于是两个人商量说只有去抢劫才来的快。之后,我就想可以购买枪支方便抢劫,既威胁被害人也可以保护自己。于是回到汕头我通过朋友(网上认识,已失去联系方式)购买了一把钢珠枪。在汕头我首先联系黄敏祥,当时他在汕头打工,我与朋友李钦勇喝酒聊天时得知他也欠了人家钱,于是我们三人就商量一起实施抢劫。当时李钦勇借了林杨茂的摩托车,李钦勇准备还,我就跟李钦勇到潮安金石镇林杨茂(阿茂)家里,当晚一起睡觉时,由于我们没有钱,我就提议出去抢劫他人财物,李钦勇和林杨茂都同意。第二天,我和李钦勇就回到汕头,入住陈厝合兴和住宿部,我就打电话给黄敏祥叫他过来并一起住。过了两天(同年10月23日21时许),林杨茂也到汕头找我们,我们就一起商量,如何实施抢劫,并商量买胶布,如果抢劫时有人叫喊就用胶布贴住嘴巴,之后我们就下楼买工具,黄敏祥买了两把刀,李钦勇买来胶布,我和李钦勇还买了四顶帽子,林杨茂付了刀和胶布的钱,李钦勇支付帽子的钱。之后,黄敏祥携带一把刀,李钦勇携带一把仿真枪,林杨茂拿一把刀和胶布。我们步行到珠江路民航大酒店旁边草地上,看见对面有农业银行,我就提出在这里守候,看如果有人取钱出来,就去抢,我们在那里守候了三个小时,没有找到目标,我们就返回出租屋。24日21时许我们四人又从出租屋出来,黄敏祥携带胶布和一把水果刀,李钦勇携带一把仿真枪,林杨茂携带一把水果刀,然后又步行到民航大酒店旁草地,过了约两个多小时,没有找到作案目标,我们就往丽日庄小区内走,大约走了二百米,发现小区道上停放一部灰色老本田轿车,驾驶座上有一位男子,驾驶室窗玻璃开着,我们走过轿车后,又重新返回离轿车约六七米的地方,我们四人站在路边,有人开摩托车经过,我们没法下手就蹲下来,四个人在抽烟(双喜牌香烟),这时有一名男子带一名女子到那里,女子下车后离开,我们看见周围没有人,就冲过去,李钦勇在驾驶室旁用仿真枪顶那名男子的头部,那名男子用手挡枪,阿茂从驾驶室的同侧左后门进入车内,接着黄敏祥也跟着进入车后排,我就从副驾驶室进入车内,黄敏祥用胶布贴男子的嘴巴,男子用手挡住,我就用右手掌去堵住他的嘴,男子在挣扎,黄敏祥就用水果刀按在男子右小臂上,并将小臂划伤,留了很多血。李钦勇将枪递给我,那名男子在挣扎中将李钦勇拿的仿真枪搞掉在副驾驶室上,男子启动发动机,李钦勇去拔车钥匙,没有拔出来,但汽车熄火了。我看见男子的手在流血,我就赶紧跑离,其他人也跟着跑,我们往丽日小学门口小区路跑,穿过嵩山路朝丽水园幼儿园门口小区路跑到衡山路口后,我和阿茂乘坐摩托车跑了。后到阿茂潮州金石家,我们到时黄敏祥和李钦勇已经到了。当晚我们就在阿茂家睡觉,26日我和李钦勇到东莞,29日我和李钦勇回到汕头住在陈厝合泰和街九号109房出租屋,今天(2011年11月4日)在出租屋被抓。这次没有抢劫到财物。我们四人在兴和住宿部商量时,我提出去抢一个人开汽车去取款的人,等取款人进了汽车,我去堵住驾驶室门,李钦勇进去拔钥匙,黄敏祥、林杨茂从后排座进入。我在金石林杨茂家商量时我带着这把仿真枪,在陈厝合出租屋这把枪也带着。我们买帽子目的是在抢被害人银行卡时不会被监控录像拍到。我们购买刀具、准备气枪是如果遇到反抗,可以加害被害人,购买胶布是用来封住被害人的嘴巴,不让喊叫被人听到。气枪遗留在现场,子弹从修单车店购买的。被害人和我们抢枪,所以黄敏祥就用刀割被害人的手臂。案发当晚我们没有戴帽子。逃跑过程中,林杨茂将当晚所穿的蓝色外套包着作案用的刀丢在路边。(33)被告人李钦勇的供述:2011年10月20日我从东莞回到汕头,黄智杰也从哈尔滨回到汕头,有一次我和黄智杰、黄敏祥在一起喝酒时候聊起要去抢劫发财还钱的问题,三个人都同意一起实施作案。当时我借用林杨茂的摩托车,第二天我就带黄智杰一起到潮州金石去归还摩托车,在林杨茂家里,我和黄智杰聊起如何发财或者来钱快,林杨茂听到就提出要搞就搞大,一次性来钱多,这样大家分钱也多,所以我们就拉拢林杨茂一起抢劫,当时商量说可以晚上去抢劫提款机提款的人,黄智杰还亮出一把钢珠枪,说可以用这把枪去抢劫。约10月22日我们三人回到汕头,在陈厝合兴和住宿部开房,黄智杰叫来黄敏祥,我们四人就商量如何实施抢劫。黄智杰说珠江路民航酒店对面一家农业银行有自动取款机,我们去那里等,看如果有单人开汽车来取款,我们就过去,将人绑了弄进车里,抢银行卡,逼说密码再取钱。大家都同意,黄智杰说要去购买刀来吓人,购买一卷胶纸来绑人,购买鸭舌帽用于去银行取款时遮住脸,我就说买四顶吧。我们分别在附近购买上述东西,都是我付钱。准备好作案工具当晚我们便开始作案,我们从住宿部步行到民航酒店那里守候,一个晚上都没有合适的目标下手。到了第二天晚上9时多,我们四人从住宿部出来步行到民航酒店继续寻找作案目标,等到11点多没有机会下手,林杨茂和黄敏祥都说在这里等不到机会的,不如去转一转看看,我们就从丰田汽车公司旁边小路走进小区继续寻找作案目标,我们走进小区不久,黄敏祥叫住我们说前面停着一辆汽车,人坐在里面窗没有关,我们便一起走上前,看见车内坐着一个50多岁的男子,前车窗玻璃没有关,因为附近有人经过,我们在车旁转了一圈就走到车后面10多米远的路边等候,并一起商量如何下手。我们说好由我拿黄智杰的气枪去驾驶室门口威胁男子,如果车门上锁由我伸手打开,其他人分别进入车内,黄敏祥拿胶带纸和刀,林杨茂拿刀,然后用胶带纸将男子绑起来后将车开到偏僻的地方,抢他银行卡,再逼他说出密码再去银行取钱。在我们商量过程中,记得有人开摩托车经过,还有一名男子载一名女子停在附近,女子还东张西望,很快就走了。我们在那里各自吸了一根烟后,看见没有旁人经过,我们便走向汽车开始动手。我先持气枪到驾驶室门口用枪顶住男子的头,用普通话说:不要动。黄智杰、林杨茂、黄敏祥三人分别从三个门进入车内,黄智杰在副驾驶室座,林杨茂在他后面,黄敏祥在驾驶座后面。男子反抗用手拨开我的枪,张嘴就要喊,黄智杰用手捂住他的嘴,男子伸手发动汽车,黄智杰按住换挡,我开车门将他往车内挤,准备进入车内开车,这时,林杨茂拿出胶纸,不知道是黄智杰还是黄敏祥用胶带纸准备绑男子的嘴,但他拼命反抗,黄敏祥和林杨茂将他往车后拉,当时无法用胶带纸绑住,我就将枪给黄智杰,用力将他往后推,黄智杰持枪威胁男子,男子挣脱去抢枪,在对抗过程中,男子流血了,一下子流很多,把衣服和车内都染到了,我们见状就打开车门逃跑,沿着小路跑往嵩山路进入丽水庄小区去,跑到珠合市场对面路口拦了两辆摩托车走了,我和黄敏祥乘坐一辆,黄智杰和林杨茂乘坐一辆。后来我们转车到潮州金石,走到一条小溪我看见了黄智杰和林杨茂,林杨茂回自己家,我和黄智杰、黄敏祥就在金石一个叫老奴的朋友家住下,第二天我和黄智杰、黄敏祥三人到饶平住了一晚,我就和黄智杰到东莞。11月1日我和黄智杰回到汕头,在陈厝合一出租屋住下,并于11月4日早在出租屋和黄智杰一起被抓获。我们逃出来后黄敏祥说他看到男子去抢黄智杰枪,他便拿刀去划男子的手臂,主要是要男子放手。我逃到金石因衣服粘到血,被我丢弃在小溪里,内衣也被我丢弃。林杨茂在逃跑过程中用蓝色外套包着刀丢弃在半路,黄敏祥告诉我说他将作案刀丢弃在水沟。(34)被告人林杨茂的供述:我和李钦勇2007年认识,在2011年10月20日李钦勇向我借摩托车,21日李钦勇用摩托车载了阿水及另外一名男子到我家,李钦勇介绍男子,由于一男子染红发,我便叫他红毛(黄智杰),晚饭后我带他们出去玩至23时回家,闲聊中,红毛提议一起到汕头抢劫,还说在银行守候存取款的群众进行抢劫,红毛还拿出一把黑色气手枪给我们看,称枪可以用来抢劫,我因为好赌赌输钱,经济很紧就动了心,问他要和谁去抢,红毛说和李钦勇和李钦勇的朋友一起去抢劫,当时我问阿水要不要参加,他说不参加。我问红毛能否让我一起去抢,他想了一会就答应了。10月22日下午他们三个人就坐车回汕头。10月23日我自己一人坐车到汕头陈厝合街住宿部找到李钦勇和红毛,当晚8时多,红毛打电话叫来另一名男子(黄敏祥),我们四人就一起在房间内预谋,红毛说在民航酒店对面的银行踩过点,发现晚上经常有人开小汽车来取钱,还说看见一个中年人在那取过几万元。我们都同意去那里抢,接着红毛做了分工,说等取款人回到汽车准备启动汽车的时候,由他马上进入副驾驶座,李钦勇在驾驶座门口堵住取款人,我和另外一名男子进入汽车后排座,然后威胁取款人将钱给我们,红毛还强调进入汽车里面要马上关车门,以防止取款人喊声传出去,若反抗,又有路人经过,就由我和另外一名男子将取款人拉到后排座,由李钦勇将车开到偏僻处再实施抢劫。之后红毛带了气手枪,我们一起出去,在附近由李钦勇出钱让另外一名男子买了二把刀,我们继续步行,红毛从那名男子拿了一把刀给我,红毛提议买一卷胶带纸,以备抢劫对象喊叫用于贴嘴巴,在距离庐山市场100多米的小店李钦勇购买了一卷胶带纸叫我保管。之后我们来到民航酒店的工商银行附近守候,当晚因找不到合适目标回住宿部睡觉。10月24日晚8时许,我们吃完饭回到住宿部,红毛说如果被抢的人钱不多的话就搜身上的银行卡并逼问银行卡密码,然后到柜员机取款。晚9时多我们又步行到民航酒店工商银行附近守候,我带一把刀和胶带纸,李钦勇带一把气手枪和鸭舌帽,另外的男子带一把刀。我们在银行附近守候但一直找不到合适作案目标。当时不知是李钦勇还是红毛提议到丽日庄小区看看有没有车停在路边,司机在车上的可以下手,我们均同意。于是步行入丽日庄,约走200米,我看见小区路停有一辆浅色本田汽车,已熄火,玻璃门放下,里面有一个60多岁男子在玩手机。我和另外的男子走过去,李钦勇在后面叫住我们,我们返回,之后就对我们说抢那老头就好了。我们准备按照原来的分工实施,刚好有人从店铺出来。于是我们走到车后边10米处一树下蹲守,红毛做了分工,他叫李钦勇持枪威胁老头并将车门锁销拔起,其他人冲进车内实施抢劫,还叫我负责用胶带纸贴老头的嘴巴,我不敢,他就叫我把胶带纸给另外一名男子,接着有一个摩托车工友载一个女人在老头车后停一会就走了。附近没有人,李钦勇便和红毛叫我们行动并走在前面,我和另外一名男子走在后边,李钦勇靠近后用枪指向老头,用普通话叫老头不要动,并拔起锁销,红毛马上进入副驾驶室,我进驾驶座后排,另外一名男子进副驾驶室后排,老头被李钦勇用枪指着马上反应并动手反抗,身体往中间挤,李钦勇乘机进了驾驶座,红毛打开音响以遮盖老头喊叫声并用手去捂老头嘴巴,另外一名男子就动手用胶纸贴老头嘴巴,由于老头挣扎贴不到,他们三人就全力抓住老头的双手,另外一名男子就持刀锯割老头手臂,老头手臂流了好多血,我见到红毛下车,我也跟着下车,李钦勇和另外一名男子也下车,我们先后朝丽日庄小路往西跑,穿过大路继续往西跑,在逃跑中我脱掉蓝色运动服包住刀扔在花圃中,被抓后我带民警在该地点找到了蓝色运动服,刀找不到。当时我和红毛乘一辆摩托车,李钦勇和另外一名男子乘一辆摩托车,然后逃走,后转车到潮州金石,李钦勇打电话给我说他们两人也在金石,我回家睡觉,他们去哪里我不知道。我们还在小溪里洗掉身上血迹。案后听红毛说枪掉在车上。我们没抢到财物。被告人黄敏祥、黄智杰、李钦勇、林杨茂分别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三组12张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互相进行辨认,予以确认。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敏祥、黄智杰、李钦勇、林杨茂对被害人叶由权实施抢劫并致其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欧明慧、叶茂宏、叶萤桥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欧明慧、叶茂宏、叶萤桥请求判令被告人黄敏祥、黄智杰、李钦勇、林杨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具体赔偿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参照《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执行。即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数额为397892=19894.5元。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每年为人民币17473.89元,因被害人遇害时年龄64周岁,按16年进行计算,数额为279582.24元。3、交通费:按3名原告实际交通支出进行计算,共16592元+48778元=65370元。4、住宿费:按3名原告每天150元,共6天的标准进行计算,共计2700元。5、误工费:考虑原告处理被害人丧事实际造成误工的事实,酌情判决3000元。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367846.74元。根据被告人黄敏祥、黄智杰、李钦勇、林杨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被告人黄敏祥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欧明慧、叶茂宏、叶萤桥147138.7元;被告人黄智杰、李钦勇、林杨茂各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各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欧明慧、叶茂宏、叶萤桥73569.35元;被告人黄敏祥、黄智杰、李钦勇、林杨茂对赔偿总额367846.7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认定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原告以及被害人的身份材料、飞机票价格查询资料等,证明各原告的身份情况以及相关费用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敏祥、黄智杰、李钦勇、林杨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枪抢劫,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敏祥事先参与密谋抢劫,共同准备作案工具,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共同控制被害人,并直接持刀刺切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抢劫犯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黄智杰提起抢劫犯意,提议购买刀具等作案工具,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共同控制被害人,共同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李钦勇事先参与密谋抢劫,共同准备作案工具,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先持枪威胁被害人,并共同控制被害人,共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林杨茂事先参与密谋抢劫,实施抢劫过程中携带刀具,共同控制被害人,共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黄敏祥、黄智杰、李钦勇、林杨茂在共同抢劫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杨茂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智杰、李钦勇,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敏祥辩称其没有故意用刀去刺切被害人的手臂,被害人是在反抗过程中自己划伤的意见,经查,从尸检检验意见所反映被害人右手臂的创口深度看,被害人致命伤系刺切所形成的,故被告人黄敏祥此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敏祥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敏祥系受被告人黄智杰招引参与抢劫的意见,经查,本案虽系被告人黄智杰最先提议,但被告人黄敏祥在被告人黄智杰提议下,积极参与密谋并准备作案凶器,积极实施抢劫犯罪并直接致被害人死亡,故虽系他人最先提议,但不能据此减轻被告人黄敏祥的罪责;提出被告人黄敏祥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主观上属过失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黄敏祥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等意见,经查虽属实,但被告人黄敏祥抢劫致一人死亡,且属持枪抢劫,情节后果特别严重,故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黄敏祥从轻处罚的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智杰辩称没有提议抢劫的意见,经查,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提出进入小区时其没有带凶器的意见,经查虽属实,但其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积极动手控制被害人,故不能因其没有携带凶器而减轻其罪责。被告人黄智杰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智杰参与预谋抢劫时没有剥夺他人性命的故意,也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凶手的意见,经查属实,可予采纳;提出被告人黄智杰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等意见,经查属实,但建议对被告人黄智杰从轻处罚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李钦勇辩称在商议抢劫被害人的时候有提出不要伤人的意见,经查,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钦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钦勇的行为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人李钦勇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的意见,经查属实,可予采纳,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李钦勇从轻处罚的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李钦勇在抢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意见,经查缺乏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林杨茂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杨茂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林杨茂在抢劫犯罪中没有持刀具等凶器伤害被害人等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林杨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七)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敏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黄智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李钦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被告人林杨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黄敏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欧明慧、叶茂宏、叶萤桥十四万七千一百三十八元七角;被告人黄智杰、李钦勇、林杨茂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欧明慧、叶茂宏、叶萤桥七万三千五百六十九元三角五分;被告人黄敏祥、黄智杰、李钦勇、林杨茂对赔偿总额三十六万七千八百四十六元七角四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六、随案移送的扣押被告人黄敏祥、黄智杰、李钦勇、林杨茂作案通讯工具分别为黑色诺基亚6288型一部、黑色直板诺基亚1280型一部、银色翻盖三星3601型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英桂审判员:陈晓明代理审判员:邱诗园
书记员:冀广胜(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