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东,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13)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东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苏业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东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袁耀松等人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36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东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袁*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并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所劫财物也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故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邹宁静
书记员:关柳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