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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程某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梁刑初字第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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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梁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6月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梁山县看守所。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刑诉(2013)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辩解。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中予以供认,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解某、孙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抢物品及照片,中国建设银行医保卡查询单,爱客多购物卡消费清单,济宁九龙家电有限公司销货单,宁梁山价鉴字(2013)36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被告人程某的供述,犯罪记录调查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日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6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长征审判员:翟亚坤人民陪审员:雷瑞凤

书记员:王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