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男,1979年12月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3日以(2002)合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12月、2010年8月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十个月。
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12月至2013年6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杨以林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