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程某,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以(2005)郊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
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9月至2013年6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杨以林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