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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坤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甬仑刑初字第1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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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坤,男,汉族,1983年3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正伟,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1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坤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坤及其辩护人陈正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坤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陈正伟以此为由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坤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殷东伟人民陪审员:袁素月人民陪审员:张秀云

代书记员:竺露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