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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田杰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甬仑刑初字第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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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杰。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杰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两次持刀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已追回部分损失,对被告人田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殷东伟人民陪审员:罗亚松人民陪审员:史晓峰

代书记员:许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