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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赵基亮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甬仑刑初字第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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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基亮。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监视居住,2013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6日在指定居所被监视居住。辩护人姜勇、贺芬。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基亮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源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基亮及其辩护人姜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赵基亮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未表异议。被告人赵基亮的辩护人认为,赵基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共同抢劫的从犯,同时赵基亮无犯罪前科,已退赔5000元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10日下午,被告人赵基亮与赵清翠(已判刑)经事先预谋,由赵清翠将之前认识的被害人周某骗至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堍头村赵清翠的暂住房内。嗣后,赵基亮首先进入该暂住房,受赵基亮邀约参与的李国炳(已判刑)及其以赚钱为名叫上的李忠明(已判刑)随后也跟着进入暂住房,三人对周某进行了殴打,并声称被害人周某与赵基亮老婆(指赵清翠)发生不正当关系,要求赔偿损失。被害人周某在受到殴打胁迫之后,将其身上的1900元人民币及一张农业银行卡交给了赵基亮、李国炳等人,并被迫说出了银行卡密码。随后,被告人赵基亮和李忠明留在暂住房内看管被害人,李国炳、赵清翠持该银行卡到附近的农业银行柜台取出人民币共25600元。取款后,被告人赵基亮与李国炳、赵清翠等人到李国炳的暂住房会合分赃后逃走。2012年11月23日,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将被告人赵基亮抓获。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赵基亮经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多次电话通知均未及时到案。后北仑警方将赵基亮上网追逃并于2013年7月4日派人到达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宕梁派出所,被告人赵基亮又自行到所归案。现被告人赵基亮已向被害人周某退赔损失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对赵基亮的行为表示谅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周某的陈述:2005年1月10日中午,其将以前认识的一姓赵女子送到她在大碶的暂住房后,她把门锁上并脱掉外套、鞋子坐到床里边,其坐在床边接电话。没几分钟,一个男的开门进来冲到那个女的面前说你偷汉子还偷到家里来了并打了她一耳光,随后又用拳头打其。其打算出去时,他在手机上按一下,又进来两个男的对其拳打脚踢。停下来后,先进来的男子说这事怎么办。后在其把钱包拿出来取驾驶证时,他们看到钱包里的银行卡(卡号为4511)就要其卡里的钱,其没办法就说卡里只有5000元,密码也在僵持了半个多小时后才告诉他们。他们拿到银行卡后,由那女的和其中一男的去取,回来后他们从房间里拉了几个皮箱就走掉了,其身上的1900元现金也被抢了。其去农业银行ATM机上查询后,发现银行卡里的25000元钱已被他们取走。2.农业银行出具的卡号为4511的银行卡交易详单:证明该卡在2005年1月10日被取走人民币25600元的事实。3.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案经过、押解经过:证明被告人赵基亮的身份情况及其到案经过。4.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证明被告人赵基亮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5.已决犯赵清翠的供述:2005年的一天,其打电话告诉赵基亮说一周姓本地男子说要出钱给其开店,但一直骗其拖着没兑现,赵基亮就说那就直接从那男子身上弄点钱出来,并让其给他暂住房钥匙,打电话约那男子过来再通知他,由他假装其老公向那男子敲诈点钱,其答应了。当天中午其打电话后,周姓男子开着摩托车去了其在大碶堍头村的暂住房,其用短信通知了赵基亮并把门关上聊了一会天,周姓男子脱了鞋子、外套躺在床上,其坐在床边。没多久,赵基亮从外面开门进来,看到其和姓周的男子在床上,就假装是其老公非常生气地说其偷男人偷到家里了,然后就打了其一巴掌,接着又去打姓周的男子。几分钟后,李国炳、李忠明也进来了,二人对姓周的拳打脚踢,姓周的眼睛被打肿了。打了一会,赵基亮等人就开始向姓周的男子要钱,先从他身上拿到约2000元钱,看到银行卡后又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后由赵基亮、李忠明在暂住房看着姓周的男子,李国炳带着其拿着银行卡去附近的一家农业银行取了约25000元钱,四人到李国炳暂住房分钱,李国炳给了其8000元,随后他们帮其把其暂住房的东西收拾出来就搬走了。6.已决犯李忠明的供述和辩解:2005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李国炳找其一起出去说有好事情可以赚点奶粉钱。在一个信用社门口见到赵基亮后,李国炳问他事情怎么样了,赵基亮说在等电话,之后就先走进堍头村。没几分钟,李国炳接到赵基亮电话后对其说快点走,其就跟着李国炳来到一个出租房。当时赵基亮已在房里,床上还有赵清翠和一个男子。赵基亮说赵清翠偷汉子之类的话并打了那个男的,其与李国炳也打了。打过之后,李国炳问了几句话,赵基亮问那男的怎么办,那男的就拿出钱包把1000多元现金给了李国炳,李国炳看到银行卡就问卡里还有多少钱,后李国炳、赵基亮让其看着那男的并先离开了。过了约20分钟,赵清翠接到电话后让其跟她走,说李国炳他们从那男的卡里拿到了钱。在李国炳暂住房里,李国炳说从卡里取了5000余元钱并给了赵清翠、赵基亮每人2000元,分给其1200元。7.已决犯李国炳的供述:2005年的一天,赵基亮打电话让其叫个人一起去大碶堍头村,说他女朋友可能把别的男人带到暂住房了,于是其就叫李忠明一起过去赚钱。与赵基亮碰面后,赵基亮带着他们用钥匙打开房门冲进暂住房。进去后,他们看见赵清翠和另外一男子躺在床上,赵基亮就上前打骂,其也打了几个耳光。赵基亮打了一会儿,就让那男子补偿。后那男子将钱包拿出来给赵基亮,赵基亮拿走1000多元钱后说不够又打了那男子几巴掌,那男子又将一张农行卡交给赵基亮并告诉他密码,于是赵基亮就让其跟赵清翠一起去取钱。取完钱后,他们一起来到其暂住房,赵基亮给了其和李忠明各3500元,给了赵清翠8000元左右。8.被告人赵基亮的供述:2005年1月,赵清翠对其说想从一个勾引她的男子身上敲诈点钱,其就和赵清翠商定由赵清翠把该男子骗到暂住房,其以她老公的身份捉奸并向那男子要钱。后其把这事告诉了李国炳,李说可以帮其一起做这件事。一天下午,赵清翠联系了那男子来大碶,其就和李国炳联系,李国炳带来了李忠明。接到赵清翠手机发来的信号后,其先打开房门进去,看到赵清翠和一个男的都在床上,其就说偷男人还偷到家里了。其先打了赵清翠一巴掌,接着就打了那男的几下。李国炳、李忠明进来后,也一起拳打脚踢那男的。他们问这事怎么解决,那男的害怕了就说愿意赔钱并从身上拿出钱包,将里面的一些现金交给了李国炳。李国炳、李忠明吓唬说钱不够,又让那男的说出了银行卡密码。后李国炳和赵清翠去银行取钱,其和李忠明在房间里看着那男的。没多久,李国炳他们取好钱回到出租房,他们就把那男的放掉并帮赵清翠搬家,再到李国炳出租房分钱。李国炳分给其和李忠明各5000元,给了赵清翠7000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基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基亮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要件,但其是在被抓获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经公安机关多次通知不到案并被上网追逃后才主动到案,即其是在违反监视居住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再主动投案。故被告人赵基亮虽属自首,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不宜据此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基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现已退赔部分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基亮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罪轻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所提赵基亮系从犯且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基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俞毅刚人民陪审员:陈文敏人民陪审员:罗亚松

代书记员:郑璐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