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XX与常XX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富执字第0008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纠纷文书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XX,女,2004年5月27日生,汉族,学生,住富平县杜村镇白云小区**。法定代理人杨XX,女,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系富平县工商局干部,住富平县杜村镇白云小区**系杨谨铭之母。被执行人常XX,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退伍干部,现住富平县杜村镇白云小区**。

本院在执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14日制作的(2009)渭中法民一终字第56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的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常XX抚养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2010年4月至2011年2月份每月500元孩子抚养费计11个月55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XX于2013年6月21日支付申请人杨XX2010年4月至2011年2月孩子抚养费5500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渭中法民一终字第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应麟审判员:孙宏泉审判员:张顺荣

书记员:朱朝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