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某甲,男,2000年10月2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宋某乙,男,汉族,1951年4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之间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临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某甲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4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1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陈某某已自觉交纳案件款14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3)临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5月—2013年12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