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景某某,女,200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北庄村吝**。法定代理人景某,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北庄村吝**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许某某(有名许某),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道办事处鸿门村西堡组村民,住该组。
上列当事人之间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景某某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25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2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许某某已自觉交纳案件25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5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