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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3)

(2012)复执字第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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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武某。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3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书审判员:王卫东审判员:陈瑞

书记员:王荣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