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武某。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3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书审判员:王卫东审判员:陈瑞
书记员:王荣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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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武某。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3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书审判员:王卫东审判员:陈瑞
书记员:王荣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