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肖依然申请执行李岩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北民执字第17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依然。被执行人李岩。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仓代理审判员:关山代理审判员:李振河

书记员:王晓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