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玛旦增,男,藏族,系被执行人之子。法定代理人巴桑仓觉,女,藏族,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普琼,男,藏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从被执行人普琼的工资中每月扣除1190元,直至扣完抚养费11900元。(具体执行时间自2013年7月开始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旦增曲扎
书记员:米玛曲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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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白玛旦增,男,藏族,系被执行人之子。法定代理人巴桑仓觉,女,藏族,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普琼,男,藏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从被执行人普琼的工资中每月扣除1190元,直至扣完抚养费11900元。(具体执行时间自2013年7月开始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旦增曲扎
书记员:米玛曲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