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赵某,男,汉族,系申请执行人之父。被执行人邢某某,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邢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012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以其目前生活困难,且身体多病,无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之法定代理人亦知道被执行人目前无力履行义务,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长执字第0089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朱平旗执行员王方执行员张育民
书记员:张选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