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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甲抚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09)离执字第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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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纠纷文书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吕梁市交通局职工。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离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子女抚养费每月300元,案件受理费100、执行费50元。现因刘某甲另案起诉增加抚养费,现已作出(2013)吕民一终字笫489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申请执行,故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离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离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海斌

书记员:李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