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吕梁市交通局职工。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离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子女抚养费每月300元,案件受理费100、执行费50元。现因刘某甲另案起诉增加抚养费,现已作出(2013)吕民一终字笫489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申请执行,故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离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离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海斌
书记员:李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