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曲江乐雅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塔南路**曲江文化大厦**A1101。法定代表人:周德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一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曲江文化大厦****iv> 法定代表人:黄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全,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曲江乐雅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雅公司)与被告陕西一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雅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强,被告一迦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雅公司诉称,2012年1月16日原告乐雅公司与被告一迦公司签订《“老子说”动画制作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一迦公司向原告乐雅公司汇款220000元,并一直向原告乐雅公司提出动画制作建议。2012年2月27日原告乐雅公司向被告一迦公司交付了9分13秒动画成片。至此,原告乐雅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一迦公司尚欠动漫制作费287101元。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迦公司依约向原告乐雅公司支付剩余制作费287101元;请求判令被告一迦公司依约向原告乐雅公司支付违约金8093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一迦公司辩称,由于原告乐雅公司提供的样片质量极差,故经双方协商,被告一迦公司将本应由原告完成的动漫制作工作交由案外人西安颐塘数字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向该公司支付了制作费170000元。此外,动画创意由被告一迦公司提出,原告乐雅公司并未对创意改进做出任何贡献,且原告乐雅公司实际上将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外包给他人。综上,原告乐雅公司并未独立完成合同主要义务,无权向被告一迦公司主张任何费用。关于原告乐雅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亦不应当支持。由于原告乐雅公司违约,故被告一迦公司无需再向其支付任何款项。另外,原告乐雅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比例过高,远远超出同期贷款利率,应予降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6日原告乐雅公司与被告一迦公司签订《“老子说”动画制作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老子说》动画片,规格为3328x768,时长为600秒;制作费用为550000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预付款为220000元,原告制作完成后,被告经审核验收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330000元;完成时间为2012年2月10日出10分钟样片,2012年2月27日前出10分钟成片;质量标准以被告认可为准,交货方式为原告以光盘形式将动画作品交予被告。关于违约责任,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原告乐雅公司以延期付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稿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被告一迦公司以延期交稿部分稿酬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还约定,产品品质、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被告同意收稿的,按质论价。被告不同意收稿的,原告应包修,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稿的,少交而被告仍然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不需要的可以退稿,并承担损失;不能交稿的应偿付被告不能交稿的稿酬总值5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乐雅公司依约制作了时长为9分13秒的《老子说》动画片,并将该片交付被告一迦公司。庭审中,被告一迦公司称收到并使用了原告乐雅公司制作的《老子说》动画片,但仍要求原告乐雅公司对该片进行完善。另查明,2012年2月21日被告一迦公司又与西安颐塘数字艺术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老子说MV》影视动画创作合同,约定西安颐塘数字艺术有限公司根据被告一迦公司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按照一迦公司的需求及意图制作老子说MV影视动画片。制作流程包含:原画分镜制作;二维片头(角色);二维MV动画制作(角色);后期影视合成项;最终向被告交付成品《老子说MV》影视动画影片及配合现场调试工作。该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及西安颐塘数字艺术有限公司均参与了该动画片制作方案的讨论,但原告交付给被告的动画片的实际制作均由原告完成。此外,被告一迦公司辩称原告乐雅公司并无能力单独完成合同约定的制作任务,故其又将该合同约定的任务交由案外人王裕民完成。经本院调查,王裕民系原告乐雅公司的技术指导,并非其个人完成了该动画制作的全部内容。另查明,该合同签订后,被告一迦公司已向原告乐雅公司支付预付款220000元。以上事实,有《“老子说”动画制作合同》、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乐雅公司与被告一迦公司于2012年1月16日签订的《“老子说”动画制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乐雅公司向被告一迦公司交付了时长为9分13秒的《老子说》动画片,且被告一迦公司已使用了该动画片。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其与西安颐塘数字艺术有限公司的动画创作合同,并与西安颐塘数字艺术有限公司及原告共同进行了该动画片的讨论,但并不能否定原告按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制作并向被告交付动画片的事实。因此,被告一迦公司应当向原告乐雅公司支付相应合同价款。关于被告一迦公司辩称该动画片质量差,且并非由原告乐雅公司完成一节,因被告一迦公司并无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又因该合同约定时长为600秒的制作费用为550000元,而原告乐雅公司完成的动画片仅9分13秒,故依据合同约定价款,原告制作完成的动画片费用应为506916元。被告一迦公司已支付220000元,故仍应支付余款286916元。关于原告乐雅公司所主张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80934元一事,因被告一迦公司已于2012年2月28日使用了该片,故自该日起十五日内应向原告乐雅公司支付剩余制作费。庭审中,被告一迦公司提出违约金计算过高,应予降低。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依法予以适当降低。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一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曲江乐雅动漫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制作费28691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7214.96元。二、驳回原告西安曲江乐雅动漫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31元,由原告西安曲江乐雅动漫有限公司承担1800元,由被告陕西一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5631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数额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明代理审判员:朱华代理审判员:王伟
书记员:袁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