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潍坊胜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办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辛胜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华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鲁宏大道**。法定代表人陈志,该公司总公司。
潍坊胜达塑胶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塑安装工程有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坊清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0)坊法执字第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华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章丘市鲁光大道1号房产一套,现该查封期限将至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华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章丘市鲁光大道1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城号)。二、被执行人山东华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山东华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山东华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山东华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1年,自2013年11月13日至2014年11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振宇审判员:王宏志审判员:陈勇
书记员:李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