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九林,男,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执行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法定代表人赵庆森,总经理。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湛中法民二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3)湛赤法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3330元至本院账户,以偿还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景良审判员:陈建文审判员:蔡兰芬
书记员:张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