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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九林与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湛赤法执字第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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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九林,男,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执行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法定代表人赵庆森,总经理。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湛中法民二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3)湛赤法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3330元至本院账户,以偿还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景良审判员:陈建文审判员:蔡兰芬

书记员:张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