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无锡华夏自动物流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申请执行人芜湖正海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开发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仲裁委员会(2013)芜仲裁字第149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正海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