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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围诉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雨执字第10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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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围,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凯旋大厦**。法定代表人彭庆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何围与被执行人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雨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13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鉴定费420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177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满宏

书记员:吴彭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