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州金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邵国顺,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行,董事长。
郑州金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5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6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代红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