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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晓芹与孟德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3)古民初字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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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晓芹,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现住唐山市。被告孟德永,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滦县。委托代理人刘景来,滦县滦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芹诉被告孟德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芹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王晓芹负担。

审判长:赵彩虹审判员:么伟利代理审判员:王超

书记员:欧阳丽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