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晓芹,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现住唐山市。被告孟德永,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滦县。委托代理人刘景来,滦县滦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芹诉被告孟德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芹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王晓芹负担。
审判长:赵彩虹审判员:么伟利代理审判员:王超
书记员:欧阳丽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