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跨跃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日锡。被告:王生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跨跃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生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跨跃印刷有限公司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不符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法定情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曾云县
书记员:陈晓晓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