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永丰余纸业(南京)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圣康医疗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雨民辖初字第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永丰余纸业(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余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华门外油坊桥贾东村**。法定代表人张学坚,永丰余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州市圣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康公司),住,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陆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庄新东,圣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家兵,江苏唯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丰余公司与被告圣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圣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所签合同为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及本案被告住所地均在常州市武进区,故要求移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签订定作合同后,原告根据被告提出的特定要求加工出口专用纸箱,加工行为地应为合同履行地,而该合同的加工行为地在本市雨花台区油坊桥贾东村104号,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圣康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罗贵明

书记员:郑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