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中柱。被告:杭州美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中柱诉被告杭州美增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中柱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杭州美增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中柱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美增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中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江中柱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熊英英
书记员:杨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