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希成,男,汉族。被告:沂南县泓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杜加义,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希成与被告沂南县泓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杜加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对损失需进行评估,本案延期审理,故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盛海玲审判员:左振奎审判员:葛琳慧
书记员:王晓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