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基伊埃工业热交换器系统(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MichaelAndersen,董事长。被告:中船重工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法定代理人:曹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彪,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花君,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基伊埃工业热交换器系统(芜湖)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船重工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国红
书记员:吴贤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