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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喜录与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民字第00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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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喜录,男,生于1964年7月24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堡村**。被执行人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经济开发区新型工业园经发一路。法定代表人谭建军,任经理。

杨喜录与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依据本院(2013)陈民二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喜录加工费438543.51元(含执行费6306元)。因被执行人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暂停经营活动,本院查封的财产尚存争议;申请执行人杨喜录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陈民二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肖仓孝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