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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宝鸡市宏兴源工贸有限公司与宝鸡瑞达消失模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

(2013)陈执民字第00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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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宏兴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阳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连魁,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瑞达消失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街道办事处大王村。法定代表人张云良,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宏兴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瑞达消失模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陈民二初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宏兴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加工费2032683元。本案执行费2272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了宝鸡瑞达消失模有限公司在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及西安法士特汽车传动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2032683元。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陈民二初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民权审判员:吴军强审判员:朱奋强

书记员:王连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