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春现。被执行人烟台友谊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冯春现与被执行人烟台友谊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的(2013)莱民三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春现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588733.6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588733.6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3)莱执字第50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宋立军审判员:唐茂群审判员:王彦博
书记员:徐伟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