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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林继成与河南景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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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继成。被执行人河南景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

林继成诉河南景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景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应得收入1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关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