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继成。被执行人河南景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
林继成诉河南景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景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应得收入1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关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